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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家事訴訟程序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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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家事訴訟程序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家事訴訟程序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26條、附表第149條、加入新的附表第150A條以及修正附表第154條。有關修正案屬於技術性的修訂,不涉及政策及實質運作上的改變。我現在簡介修正案的內容。

  首先,是關於《條例草案》第26條的修正案。第26(1)(q)條賦權規則委員會(家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訂立規則,以訂明違反《程序規則》中關乎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6章《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以及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的任何條文屬罪行,可被判處刑罰。《條例草案》第26(2)條訂明程序規則委員會就上述罪行可訂定的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刑期。

  今次的立法工作並無意對相關的實質法律和政策,包括對違反規則的刑罰級別作出改動。《條例草案》第26(2)條中將最高監禁刑期誤訂為兩年,這是在草擬時的文書錯誤。因此,我們提出針對《條例草案》第26(2)條的修正案,糾正有關錯誤,將訂明最高監禁刑期回復為一個月。換言之,即維持與現時第13章、第16章及第192章所訂明的原有最高監禁刑期一致。

  另外,我們建議透過今次立法機會對個別用語進行法律適應化修訂。因此,我們提出有關《條例草案》附表第149條及新加入的第150A條修正案,將在《父母與子女條例》(第429章)第 6(4)條及第12(9)條,中文文本中「地方法院」的表述改為「區域法院」,並對英文文本作相應修改,以確保中英文法例內容一致。

  主席,我了解法案委員會對上述修正案並無異議。

  另外,我們亦提出一項修正案,以修正附表第154(1)條,目的是針對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2(1)條中,修訂就「子女」一詞的定義提出的相應修訂。現行法例的有關定義載有以法文表達的舊式法律詞彙,而在相對應的中文文本中的提述為「在死者去世時尚在其母腹中的子女」。我們原建議的修訂是將其更新為「於有關死者去世時尚在母親腹中而其後才出生的子女」,務求以清楚顯淺的文字表達原法例現時的普通法法律原則,方便法庭使用者理解,但這並不涉及實質政策改動。事實上,經過律政司的詳細研究,過去很多相關法院判案的案例已就這法律概念提供清晰解釋,即是在死者去世時尚在母腹未出生的胎兒,就某些與財產權有關的目的而言可被接受為申請人,但前提是該嬰兒其後必須活產。不過,有委員認為,有關法律條文的解釋應透過法庭判案來詮釋,而非以成文法規定,以容許相關普通法法律原則在合適情況下有進一步發展的機會。政府認同這觀點,我們現決定提出屬於技術性的修正案,以刪去「而其後才出生」的字句。經修改的中文的提述為「於有關死者去世時尚在母親腹中的子女」。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及通過我動議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