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打擊詐騙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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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據報,香港詐騙案件數字近年升幅顯著。根據民主建港協進聯盟一項問卷調查,有超過三成受訪者稱每星期收到五個或以上疑似詐騙信息,亦有超過一成受訪者稱曾經受騙而蒙受損失。有意見認為,詐騙案件數字持續大幅增加,反映現行措施不足以抵擋越趨嚴重的騙徒攻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涉嫌詐騙而被拘捕、檢控和定罪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並按詐騙案件的性質列出分項資料;
(二)是否知悉,香港金融管理局會否與銀行商討,簡化凍結可疑交易款項的程序,以及更積極審查涉嫌詐騙的可疑帳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據悉,警方設立了不同專責小組針對性地處理各類騙案,警方會否邀請銀行業界代表加入該等專責小組,以優化辨識可疑帳戶的程序,藉此提高阻截騙徒行騙的機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就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制訂更嚴謹的規定和指引,以堵塞目前不法之徒可利用虛假身份證資料為大量電話卡進行登記的漏洞;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會否加強與內地及海外執法機構進行情報交流,以掌握詐騙案件的最新形勢及在有需要時聯手採取執法行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因應近年詐騙案件的頻密性、組織性及嚴重性,搜集足夠資料向司法機構反映,以便法庭考慮加刑因素以至頒布判刑指引,從而收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七)鑑於政府於本年三月十五日回覆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警方計劃再次籌辦「防騙月」,有關工作的進展及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詐騙是嚴重罪行。不論是透過甚麼方式進行,只要涉及違法行為,我們都會嚴厲打擊。任何人干犯《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欺詐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若被控同一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另外,任何人因詐騙得益而被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及罰款500萬元。基於互聯網興起的全球大趨勢,不少國家和地區近年均見詐騙案顯著上升。警方會持續透過加強執法、宣傳教育、多機構合作、情報分析及跨境合作,提高市民的警覺性,打擊各類型的詐騙案。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律政司、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司法機構及警方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過去五年整體詐騙案件拘捕、檢控、定罪人數及判罰數字見附件,我們未有就以上數字按不同類型詐騙案作分類統計。
(二)及(三)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負責監管和指導銀行遵守有關銀行營運及打擊洗錢等法例和監管要求,並通過公私營夥伴合作關係與警方和銀行業界緊密合作,積極攜手防範及打擊騙案。
於二○一七年,警方、金管局、廉政公署及香港海關成立財富情報交流平台「反訛騙及洗黑錢情報工作組」(情報工作組)。初期有10間零售銀行參加,至二○二三年六月底,將會擴大至28間零售銀行。情報工作組定期舉行會議,並就詐騙及洗黑錢活動進行情報交流,以及為銀行業界提供辨識可疑銀行交易活動和懷疑騙案受害人的培訓。自情報工作組成立以來,通過情報分享和數據分析,銀行已識別超過21 000個之前未知悉的傀儡戶口,並採取即時行動及支持警方調查。在二○二二年,以情報主導作出的可疑交易報告數目較二○二一年增加319%,被凍結或充公的犯罪得益增加113%。
此外,在二○一七年,警方亦成立了24小時運作的「反詐騙協調中心」(「協調中心」),與銀行業界建立止付機制,為市民遇上懷疑騙案時提供適時協助。在銀行業界的協助下,該機制在二○二二年成功攔截超過港幣13億元騙款,減低受害人的損失。
警方持續提升和深化與銀行業界的合作,正與金管局及銀行業界探討多項新方法打擊詐騙活動,包括就詐騙案件向警方提供即時協助,加強情報分析及交流,提升識別可疑戶口、偵查騙款去向及攔截騙款的能力,以及採取針對性的即時反詐行動,及早辨識及協助受害人,以更有效共同打擊詐騙活動及有關犯罪團夥。其中,警方正計劃與主要銀行成立一個新的聯合平台,就詐騙案件向警方提供即時協助。
(四)《電訊(登記用戶識別卡)規例》(第106AI章)(規例)訂明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實名登記制)的各項規定。通訊事務管理局亦已就實名登記制的具體運作細節和要求向電訊服務供應商(電訊商)發出詳細指引(指引)。指引要求電訊商採取不同措施以認證用戶的資料,包括面對面登記、利用光學字符識別(OCR)技術自動擷取身分證明文件資料,以及人手核對資料等,以有效辨認用戶的證件,確保有關登記系統合乎規例及指引的要求。
此外,規例及指引亦規定如電訊商發現有關電話智能卡的登記紀錄出現不完整或異常資料,必須採取合理步驟,要求有關登記用戶補交資料或就該情況作出糾正,否則登記將會被取消。自實名登記制在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全面實施以來,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持續進行一系列監察及執法工作,確保實名登記制有效落實及電訊商按法例和指引要求實施實名登記制。
為免不法之徒利用虛假資料進行實名登記,通訊辦亦要求電訊商根據實名登記制實施以來的運作經驗繼續優化其登記平台,並會就已登記的電話儲值卡用戶資料進行定期抽樣檢查。被抽查的用戶如未能按所屬電訊商指示核實登記資料,相關電話儲值卡有機會被取消登記而不能繼續使用。通訊辦會繼續與電訊商保持緊密聯繫,一旦發現可疑個案,會盡快交予執法機關跟進。今年四月,警方根據不同情報包括電訊商舉報的懷疑個案作出拘捕行動,瓦解一個涉嫌利用虛假身分證明文件在網上進行電話儲值卡實名登記,再轉售予詐騙集團進行詐騙的犯罪團夥,並以涉嫌「串謀行使虛假文書」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拘捕四人,檢獲超過六萬張電話卡。當中兩人已被控「串謀行使虛假文書」罪,其餘兩人保釋候查。
除上述罪行外,登記並轉讓電話智能卡作非法用途,有機會干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協助,教唆及從犯」罪。
警方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情況,與通訊辦及電訊商緊密聯繫,並採取適當跟進及執法行動。
通訊辦亦會持續進行市場巡查及公眾宣傳活動,讓市民了解實名登記制的要求,以及提醒市民和商戶必須使用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進行實名登記,並不要在市場上購買或售賣來歷不明或聲稱已完成實名登記的電話儲值卡,以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蒙受損失及需負上刑責。
(五)詐騙案及科技罪案往往涉及跨地域元素,例如涉及海外的犯罪集團或騙款被匯出境外。警隊一直透過緊密的警務合作機制,與境外執法部門分享罪案的最新手法及資訊,以便採取迅速的應對和執法行動。為加強與國際刑警及其他國家執法機構的情報交流以打擊各類跨境罪案,包括詐騙案及科技罪案,警務處借調一名警司至法國里昂國際刑警組織秘書處,及借調另一名警司及一名總督察至新加坡的「國際刑警組織全球創新中心」。
此外,「協調中心」與內地及多個海外地區的執法機構,建立合作渠道攔截騙款。為進一步加強效能,「協調中心」於二○一九年十月更聯同國際刑警組織的「金融犯罪小組」攜手設立「國際止付機制」,讓國際刑警大部分成員國相互提出止付要求,令各地警隊能更有效打擊跨境詐騙案件。
警方會繼續強化與各地執法機關的聯繫和情報交流,以更有效打擊各類騙案。
(六)就詐騙案件的判刑,控方會考慮案件的情況包括涉案控罪的性質、嚴重性及普遍程度等,決定是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向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提交資料,證明有關罪行的普遍程度、被告因該作為而直接或間接,或希望藉此獲得的利益的性質及程度、社區和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以及其他相關的加重刑罰因素。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在考慮這些資料後,會決定是否加重刑罰,惟有關刑罰不得超逾該罪行的法定最高罰則。
量刑是刑事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由法院行使獨立司法權力來履行。判罰之主要目的,在於懲罰、阻嚇、預防和更生。這四個目的都是以公眾利益為依歸。在量刑時,法庭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某類罪行是否猖獗。上訴法庭亦會就一些罪行訂立量刑指引,供法庭在量刑時參考。
此外,當法庭就刑事案件作出判刑後,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會仔細研究法庭的判刑及相關資料。若發現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會在合適的情況下跟進。例如律政司司長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
近期就一宗涉及網上招攬投資的詐騙案件,上訴法庭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將被告人的刑期提高(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ng Chi Kiu [2023] 1 HKLRD 72,[2022] HKCA 1745)。上訴法庭於該案指出,於網上進行詐騙屬加重刑罰因素之一,因網上詐騙性質影響廣泛,相對容易實行但難以偵查及追討損失,因此判刑需要具有阻嚇性。
(七)警方致力打擊各類騙案,並積極採用多機構合作模式,加強與各持份者的協作,透過多渠道、鋪天蓋地的宣傳策略,提高市民對各類型騙案的警覺性及對電腦、網絡保安、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相關風險的意識。
警方繼續聚焦各方資源進行防騙宣傳活動,包括「全城守網」網絡安全運動、「反洗黑錢月」宣傳活動、與電視台製作以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為主題的「全城守網」電視特輯等,持續推廣全民數碼素養和防騙意識。警方亦已於二月加推一站式詐騙陷阱搜尋器的流動應用程式「防騙視伏App」(Scameter+)、聯同教育局舉辦大型「如何提升學生對網絡陷阱的免疫力」研討會予全港超過290名校長及教師、推出小紅書帳號「不吃虧的港漂」,進一步擴大警方防騙信息的接觸面。
警方正計劃於今年再次舉辦「防騙月」,並正製作網上騙案的模擬情景遊戲,以及於年底舉辦防騙歡樂跑暨嘉年華等,務求進一步提高大眾的防騙意識。
完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