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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涉及土地和建築物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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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江玉歡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陳國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反映,土地審裁處案件由排期至聆訊的輪候時間過長,一些案件的輪候時間更需九個月,與土地審裁處所訂的服務承諾存在較大差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土地審裁處審理的案件的以下資料:(i)類別、(ii)數目,以及(iii)由排期至聆訊的平均輪候時間(以表列出);

(二)鑑於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會將一些個案轉介調解員處理,當局有否統計,調解服務使用者就其個案的滿意程度為何;

(三)有否統計,現時全港專責處理土地租契,以及與房地產有關爭議的律師人數為何;當局有否計劃針對該範疇為業界制訂相應的培訓計劃;及

(四)有否評估,土地審裁處現時的人手是否足夠應對其日益增加的工作量;當局有否計劃透過增聘人手或資源調配,以加快審理案件的速度,從而縮短市民由排期至聆訊的輪候時間?

答覆:

主席:

  就江玉歡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司法機構及律政司,我現回覆如下:

(一)於過去五年入稟土地審裁處的案件數目按類別詳列如下:
 
類別                              案件數目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上訴案件 313 1 472 789 910 591
補償案件 11 1 2 6 5
建築物管理案件 269 298 203 232 214
租賃案件 3 663 3 910 3 391 3 193 3 161
強制售賣土地申請 40 37 36 16 22
雜類申請 3 3 11 1 5
合計: 4 299 5 721 4 432 4 358 3 998

  ​於過去五年土地審裁處審理的案件平均輪候時間*如下:
 
類別                        平均輪候時間(日數)
目標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上訴案件 90 20 35 39 # #
補償案件 90 38 38 29 64 45
建築物管理案件 90 29 21 31 25 20
租賃案件 50 19 17 24 16 16
*由訂定日期至聆訊。
#由於沒有收到上訴案件,相關輪候時間並不適用。

(二)位於土地審裁處的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日常舉辦調解講座並協助訴訟人尋求調解服務,當中包括提供調解服務的資料和調解員名冊,及轉介個案予訴訟人委任的調解員,務求以更具成本效益、及時和令人滿意的方式解決彼此的爭議。根據於二○二二年向年內服務使用者所收集的意見顯示,超過90%的服務使用者認為調解講座有幫助,他們對調解的認識亦見加強。

(三)政府沒有備存問題第(三)部分提及的統計數字。根據香港律師會(律師會)編制的香港律師行指南,截至二○二三年六月,約230間律師行提供「物業轉易」及「民事申索」法律服務。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條例》)第74A條設立的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常委會),負責檢討、評估及評核法學專業證書課程招收的學術要求及水準。據了解,現時申請報讀該課程的學生必須在11個核心科目(包括土地法)中達到所需水平,而財產法實踐是該課程的必修實踐範疇之一。

  另外,《條例》第73條賦權律師會理事會訂立規則,規管實習律師的僱用和規定律師必須接受的法律進修或訓練。「財產」是實習律師在兩年實習期內可獲得恰當訓練和經驗的其中一項基本法律科目。在職培訓方面,律師會設有相關委員會,負責審視法律專業發展及進修等事宜。
 
  我們會繼續支持常委會及律師會持續審視及提升本地的法律教育及專業培訓,為香港培育更多優秀的法律人才。

(四)土地審裁處由一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註一)擔任庭長,現由三位區域法院法官擔任土地審裁處法官,以及兩位具土地估值及測量背景的人士擔任土地審裁處成員(註二)。合共26名非首長級人員支援法官及司法人員處理法庭聆訊,以及登記處事務。

  司法機構一直因應土地審裁處現時的工作量調配所需人手及資源。除了在機構內部進行靈活調配外,司法機構亦會繼續留意實際情況,並按照既定機制,在有需要及理據的情況下尋求增撥人力資源。

註一:土地審裁處庭長一般由原訟法庭法官擔任。庭長日常不會審理土地審裁處的案件,但在有需要時也可單獨或會同土地審裁處成員審理土地審裁處案件。

註二: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多個範疇的專業人士均合資格獲委任為土地審裁處成員。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