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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領養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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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容海恩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領養兒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悉,成為寄養家長和領養家長申請的審批準則有所不同,有關詳情為何;政府基於甚麼準則決定為有需要的兒童提供寄養服務或領養服務;

(二)鑑於有意見反映,若正等待領養兒童的家庭中有外籍家庭成員,將較容易和較快成功領養兒童,(i)現時正等待領養兒童的家庭數目、(ii)現時領養家庭中有外籍家庭成員的家庭數目,以及(iii)有否了解有關現象的成因;及

(三)會否考慮和研究在寄養家長申請領養有關兒童後,社會福利署無需暫停該等家長提供原有的寄養服務;如會,有關要求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領養服務是為那些因父母未能或不願給予照顧的兒童尋找永久和穩定的家庭。當法庭批出領養令後,領養兒童在法律上即享有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地位。有關該兒童的管養、贍養和教育的一切權利、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歸屬領養父母。

  寄養服務則是臨時照顧安排,為因特殊家庭情況而暫時缺乏父母照顧的兒童提供臨時的家庭式住宿照顧服務。

  由此可見,領養服務與寄養服務性質截然不同,有關家庭所須肩負的權利及責任有重大分別,因此兩種服務也有不同的配對機制。社會福利署(社署)對申請人的要求及評估的範疇和標準亦有所不同,包括經濟條件、教育程度、終身照顧承諾、刑事紀錄查核、健康狀況查核等。

  一般而言,如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有照顧方面的困難,社署會了解其家庭情況及為他們提供深入的輔導,以協助他們為子女制訂最妥善可行的福利計劃。若兒童未能在原生家庭居住,社署會為兒童安排寄養服務,並繼續向原生家庭提供輔導,以期在可行情況下讓兒童可與親生父母重聚。如評核的結論是領養最符合該名兒童的利益,社署便會按照《領養條例》(第290章)作出安排,使該名兒童可以盡快在永久的家庭中得到照顧。

(二)截至二○二三年三月底,共有122個準領養家庭等待領養兒童,其中61%為華裔家庭,39%為非華裔或華裔混合不同種族的家庭。二○二二至二三年度獲本港法庭頒發領養令的42個個案中,62%為華裔家庭,38%為非華裔或華裔混合不同種族的家庭。相關數據顯示申請領養的成功率與家庭成員族裔並無關係。

(三)按照現行安排,社署不會在寄養家庭申請領養期間暫停該家庭的寄養服務。然而,若發現寄養家庭刻意影響兒童的領養意願、妨礙領養配對的公平性、破壞或阻撓兒童長遠福利計劃等,社署署長作為有關兒童的法定監護人,可採取相應行動,包括為該兒童作出其他合適的照顧安排,以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