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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打擊經營無牌酒店或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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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姚柏良議員的提問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經營或管理無牌酒店或賓館均屬刑事罪行。據報,有人於新冠疫情期間出租遊艇作「海上賓館」用途,亦有旅館業人士反映,自今年二月初香港與內地全面通關後,有無牌酒店或賓館營運者透過網上平台接受客房預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六個月,每月當局接獲有關無牌酒店或賓館的投訴宗數,當中有多少人分別被檢控及定罪;
 
(二)過去六個月,每月當局就懷疑經營無牌酒店或賓館所採取的執法行動的以下資料:(i)巡查次數、(ii)巡查地區,以及(iii)以「放蛇」方式搜集證據的次數;
 
(三)鑑於根據第349章第5(1)條,任何人如經營、開設、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任何屬酒店或賓館的處所,而該處所沒有有效牌照,該人即屬犯罪,該條文是否適用於在香港水域作住宿用途的遊樂船隻;如是,詳情為何;及
 
(四)政府有何具體計劃加強打擊無牌酒店或賓館,並為第349章進行更多宣傳推廣,以加強阻嚇力?
 
答覆:
 
主席:
 
  在香港經營酒店或賓館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規管。《條例》旨在確保擬用作酒店或賓館的處所適合作此用途,包括在樓宇及消防安全方面合乎標準,以保障入住者及公眾的安全。根據《旅館業(豁免)令》(第349C章),如處所內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為連續28天或以上,則可獲豁免,不受《條例》的規限。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負責執行《條例》,處理酒店及賓館牌照的簽發及執法工作。
   
  就姚議員提出的問題,經諮詢運輸及物流局後,謹回覆如下:
 
(一)過去六個月(由二○二二年十二月至二○二三年五月),牌照處收到涉及無牌酒店或賓館的投訴數字及執法數字如下:
 
  二○二二年十二月 二○二三年一月 二○二三年二月 二○二三年三月 二○二三年四月 二○二三年五月 總計
投訴個案 14 98 19 54 54 141 380
檢控數目* 6 4 5 7 4 13 39
定罪
數目*
5 5 8 5 7 0 30
*經營無牌酒店或賓館的檢控數目與定罪數目一般涉及該月之前發生的事件。

(二)過去六個月(由二○二二年十二月至二○二三年五月)牌照處就懷疑無牌酒店或賓館按18區分區的巡查數字如下:
 
地區 二○二二年十二月 二○二三年一月 二○二三年二月 二○二三年三月 二○二三年四月 二○二三年五月 總計
離島 79 47 49 46 35 30 286
北區 16 3 3 4 3 3 32
西貢 28 9 17 16 18 11 99
沙田 6 1 2 1 3 5 18
大埔 5 1 0 2 2 3 13
荃灣 9 2 4 4 5 6 30
屯門 14 3 2 4 5 6 34
元朗 40 11 14 18 12 11 106
葵青 1 1 2 0 0 2 6
中西 45 9 22 23 31 13 143
灣仔 119 27 33 39 49 66 333
東區 34 11 10 6 8 7 76
南區 2 2 3 1 1 7 16
九龍城 6 2 2 2 3 2 17
觀塘 4 3 4 2 1 1 15
深水埗 41 5 13 11 16 9 95
黃大仙 1 1 2 1 1 1 7
油尖旺 587 291 277 329 342 438 2 264
總計 1 037 429 459 509 535 621 3 590

  至於牌照處採取的具體調查方式(包括喬裝顧客蒐集證據(俗稱「放蛇」))和相關數字不宜公開,以免影響未來的調查和執法工作。
   
(三)遊樂船隻不屬於《條例》規管範圍。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D章),遊樂船隻(即第IV類別船隻)的船東或其承租人只可使用船隻作遊樂用途。若遊樂船隻在香港水域用作非遊樂用途,即屬違法,相關船隻的船東、代理人及船長一經定罪,每人可處最高罰款10,000元。
   
  海事處每日均在香港不同水域進行巡查,亦會根據市民的報告或投訴作出調查。如發現有違法情況,會作出跟進並依法處理。近年,海事處留意到有人利用遊樂船作非遊樂用途。就此,海事處已部署特別執法行動,包括「放蛇」行動,以打擊使用遊樂船隻作非遊樂用途。
 
(四)牌照處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透過持續執法、加強執法力度、廣泛宣傳等,致力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在執法方面,牌照處發現有人涉嫌經營無牌酒店或賓館活動或接獲舉報時,會於八個工作天內巡查有關處所,並視乎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採用最適當和最有效的方式跟進搜證,例如在不同時間進行突擊巡查、與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或採取「放蛇」蒐集證據等。
   
  為加強執法力度,《條例》曾於二○二○年十二月作出修訂,新增條文引進「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該罪行針對違規經營者利用科技替代身處現場經營業務的新模式。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其擁有人和租客即使沒有身處現場亦可能負上刑責。另外,《條例》亦賦權牌照處向法院申請搜查令,進入有關處所視察或蒐證,以加強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經營或管理無牌酒店或賓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會留有案底;有關單位的擁有人或租客,除非能提出法定免責辯護,否則同屬犯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三年;亦可針對涉及重犯罪行的處所發出為期六個月的封閉令。
   
  為了加強阻嚇作用,牌照處會將成功檢控的定罪紀錄及詳細資料,轉介差餉物業估價署、稅務局、按揭銀行或金融機構、有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等,以便他們就其各自規管範疇作出跟進。假如有地產代理從業員被判罪,牌照處亦會將有關定罪紀錄轉介地產代理監管局跟進。
   
  在宣傳方面,牌照處已上載持牌酒店及賓館的名單於牌照處網頁(www.hadla.gov.hk)及「香港持牌旅館」流動手機應用程式,方便旅客查閱最新的持牌酒店或賓館資料、牌照號碼及地址。另外,牌照處規定所有持牌賓館須在賓館的入口及每間客房的房門,貼上持牌賓館標誌,方便旅客識別所入住的賓館是否已根據《條例》取得牌照。牌照處亦於境外互聯網搜尋器作出宣傳,讓旅客在計劃旅程時,能夠接觸到持牌酒店及賓館的資訊。
   
  牌照處會不時檢視及靈活地調整執法及宣傳策略,繼續全力打擊和取締無牌酒店及賓館。
 
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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