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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請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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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居住於深水埗海麗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即一百九十六萬元。其後調查揭發,該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估值約為四百一十三萬元。

  該居民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監禁六星期(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一萬二千元。房屋署亦已終止該公屋單位的租約。

  在另一宗案件,一名公屋申請人在二○一八年向房屋署遞交的一份申請表裏,沒有申報他擁有的土地價值。其後調查揭發,他於案發時擁有一幅市值評估為一百四十萬元的新界土地,已超出該申請人家庭的資產限額四十四萬元。

  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監禁六星期(緩刑十二個月)及罰款五千元。房屋署亦已取消該公屋申請。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住戶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發言人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租契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