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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保障非本地護理員的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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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院舍)透過「補充勞工計劃」聘用非本地護理員後,剝削他們的勞工權益,例如利用「陰陽合同」剋扣部分薪金、以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支付超時工作薪金、未有提供住宿津貼、要求他們承擔職責範圍以外的工作及在休息日「頂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有多少間院舍獲批准透過補充勞工計劃輸入護理員;勞工處就該等院舍共進行了多少次巡查,以及當中所進行的跟進或懲處行動的數目及詳情為何,包括有多少間院舍被施加行政制裁;

(二)鑑於有意見認為,由於不少非本地護理員擔心被僱主解僱甚至報復,在勞工處巡查期間往往不敢當面舉報僱主的違規行為,勞工處如何確保舉報的保密性和保障舉報者的私隱;及

(三)勞工處如何確保巡查行動皆會突擊進行,包括院舍不會事前獲得通知和公職人員不會泄露行動部署,以及有何措施加強巡查及監管力度,以確保非本地護理員的勞工權益得到保障?

答覆:

主席:

  勞工處高度重視保障「補充勞工計劃」下輸入勞工(包括輸入護理員)的僱傭權益。輸入勞工與本地工人同樣受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包括《僱傭條例》下有關支付工資和扣薪限制的保障等。此外,輸入勞工及僱主必須簽訂根據「補充勞工計劃」訂定的「標準僱傭合約」(標準合約),進一步保障輸入勞工的僱傭權益及福利。標準合約訂明僱主必須以自動轉賬方式,向每名輸入勞工發放工資,以及必須安排輸入勞工出席由勞工處舉辦的僱傭權益簡介會,讓輸入勞工了解其僱傭權益及福利,以及求助和作出投訴的途徑。

  就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二○二○年至二○二二年,護理業根據「補充勞工計劃」每年獲批輸入勞工的申請宗數分別為458宗、513宗及772宗,涉及的獲批輸入護理員人數分別為1 601名、1 699名及3 721名。為應對新冠疫情,政府二○二二年三月至五月期間在「補充勞工計劃」下就護理業實行有時限的放寬措施,因此該年獲批的申請宗數及輸入護理員人數有所增加。每年獲批准輸入護理員的院舍數目大致與獲批的申請宗數相若。

  勞工處的勞工督察不時到輸入勞工的工作地點及僱主為輸入勞工提供的居所視察,並按情況進行針對性的巡查行動。二○二○年至二○二二年,勞工處就院舍分別進行了1 252次、1 880次及1 848次巡查;同期按年分別發出35次、48次及50次書面警告。

  勞工處於上述期間向六名被法庭裁定違反《入境條例》、《僱員補償條例》或《僱傭條例》的僱主(包括一名為安老院僱主)實施行政制裁,撤銷所有仍有效的輸入勞工批准,以及拒絕這些僱主參與「補充勞工計劃」,為期兩年。

(二)輸入勞工如認為其僱傭權益受損,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或前往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查詢其權益或作出舉報。所有投訴均會保密處理。

  巡查期間,勞工督察在不受到第三者(包括僱主)影響的情況下獨立會見輸入勞工,查核僱主有否遵守《僱傭條例》和「補充勞工計劃」的規定,以及確保輸入勞工可以向勞工督察表達意見或就僱傭事宜作出投訴。勞工督察並會即場向輸入勞工派發載有保障僱傭權益的資料卡,列明勞工處、入境事務處、香港警務處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熱線。輸入勞工可在適當時間致電熱線電話查詢或作出舉報。

  為保障僱員的權益,《僱傭條例》禁止僱主解僱向當局提供證據或資料的僱員。《僱傭條例》規定,僱主不可因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而解僱僱員,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僱主亦須按條例規定向僱員作出補償。

(三)勞工督察因應行業性質和違規風險程度,以及工作場所的違例及被投訴紀錄等相關因素,部署巡查聘用輸入勞工的機構及僱主為輸入勞工提供的居所。

  勞工處不會在巡查工作場所前預先通知有關場所的負責人。為有效進行執法工作,勞工處在有需要時或會約見僱主或輸入勞工以查核相關資料,例如僱傭紀錄、值勤紀錄等,而有關安排不會影響執法成效。

  勞工處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巡查、執法、行政制裁及教育推廣,致力保障輸入勞工的權益和福利。

  ​多謝主席。
 
2023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