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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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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目的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以訂定兩項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一)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以及(二)就原訟法庭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以填補現時刑事上訴制度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機制

背景

  首先,我簡介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機制的背景和立法建議的主要內容。在原訟法庭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法官與陪審團扮演不同的角色。法官就法律問題作出判斷,包括被告人在控方所舉證據下是否須要答辯,並就法律原則向陪審團提供指引;陪審團則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及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倘若法官在審訊中作出被告人無須答辯的判定,並指示陪審團宣告被告人無罪,被告人便會獲判無罪釋放。在現時的刑事上訴制度下,控方無權就原訟法庭法官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即使判定明顯有錯,基於該判定而獲判無罪釋放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審,這會造成不能逆轉的司法不公。

  去年(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訴法庭處理律政司司長就三宗國際販毒案的被告人被裁定無罪後轉交的法律問題時,裁定原訟法庭法官所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犯錯,指出有關法官不當地取代了陪審團的職能,在陪審團考慮案情之前錯誤地撤回了案件。然而,因現時沒有法定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所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已獲判無罪釋放的被告人不能再次受審,造成了嚴重的司法不公。

  上訴法庭觀察到有迫切需要改革這方面的法例條文,並表示若香港採取英國類似的措施,顯然有相當大的好處。

  原訟法庭所審理的刑事案件均涉及最嚴重的罪行。在仔細考慮上訴法庭的判決、英國相關的上訴機制及持份者的意見後,政府建議透過《條例草案》訂定無須答辯判定的法定上訴程序。

主要內容

  以下是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機制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賦予控方權利,可就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所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提出上訴。

  《條例草案》訂明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機制並不適用於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審理的案件。原訟法庭在該等案件中所作出的無須答辯判定是會引致無罪的命令的法律事宜,控方可根據建議的《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上訴機制,就無罪的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在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機制下,控方必須得到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的許可,方可作出上訴。除了無須答辯判定外,控方亦可申請就該案件中與上訴所牽涉的罪行有關的其他判定一併上訴。在上訴待決期間,有關無須答辯判定會暫時無效。為了保障被告人,控方在提出上訴時,必須作出保證,如果控方未能取得上訴許可或放棄上訴,被告人必須獲判無罪。為了減少延誤,法庭有權加快上訴的程序,而不受上訴影響的罪行的法律程序可繼續進行。

  上訴法庭只有在信納無須答辯判定涉及法律上或原則上的錯誤的情況下,才可推翻或更改該判定。一旦上訴法庭確認無須答辯判定,則須命令被告人獲判無罪。

  為防止陪審團受到影響及被告人因負面報道而蒙受不利,以確保審訊的公平公正,《條例草案》對關乎上訴的法律程序而作出的報道施加限制。當案件相關的法律程序完畢後,報道限制便被解除。法庭可以視乎案件的情況,放寬報道限制。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上訴機制

背景

  接下來,我會簡介《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上訴機制的背景和立法建議的主要內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在原訟法庭有兩種審訊方式。第一種審訊方式是由一名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陪審團無須就其裁決給予理由。另一種審訊方式是,如律政司司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發出證書,案件便須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而審判庭會就裁決給予理由,情況與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由專業法官審理的刑事案件一樣。

  根據現行法律,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如果法官或裁判官作出的無罪裁定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控方有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不過,現行法律卻不容許控方就原訟法庭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是一個異常情況,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就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言,錯誤的無罪裁定可能會引起極為嚴重的後果。為秉行公義,以及讓司法機關妥為履行《香港國安法》下的職責,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有必要賦予控方上訴的權利,使上訴法庭有機會檢視,並在有理據時糾正審判庭犯下的任何法律錯誤,包括推翻錯誤的無罪裁定。

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有關《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上訴機制的部分,主要是以《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及《裁判官條例》第105條所訂的案件呈述上訴機制為藍本。新的上訴機制不會適用於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的案件,不論是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案件呈述上訴只可關於法律事宜。根據案例,法律上的錯誤包括任何合理的法官在考慮適當因素並正確引導自己後都不可能得出,有悖常理的結論或對事實的裁斷。

  在控方上訴待決期間,須維持被告人的現狀,以免使上訴變得無意義。因此,《條例草案》賦予審判庭及上訴法庭權力,命令將被告人或答辯人羈留扣押,或准予其保釋。由於上訴所涉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是否准予保釋,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考慮。

  如果上訴法庭信納有充分理由干預無罪裁決或命令,則必須推翻該裁決或命令,並指示恢復審訊或將答辯人重新審訊,否則就須駁回上訴。上訴法庭也可作出其認為適合的一切必要及相應的指示。根據過往經驗,按情況所需,上訴法庭的指示可以包括指示下級法院裁定答辯人有罪,並判處相應刑罰。

諮詢工作

  今年一月和四月,我們分別就無須答辯判定的上訴建議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的上訴建議徵詢了不同持份者,包括法律專業團體及法律學院等,並於二月和五月徵詢了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整體來說,大多數回應者和事務委員會均支持兩項立法建議。

結語

  《條例草案》訂定的兩項新的上訴機制屬程序性質,只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後所作出的判定、裁決或命令,不會有追溯力。《條例草案》對法院行使的獨立審判權以及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任何不利影響,也不牴觸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2023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