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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入境事務處羈留人士的羈留地點及戒毒所相關的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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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三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十四套在《入境條例》(第115章)、《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及《戒毒所條例》(第244章)下與被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羈留人士的羈留地點、越南難民中心及戒毒所相關的附屬法例。
   
  該十四套由保安局局長訂立的附屬法例為︰
 
(一)《戒毒所(指定)令》;
(二)《〈戒毒所(綜合)令〉(廢除)令》;
(三)《〈戒毒所(喜靈洲戒毒所)令〉(廢除)令》;
(四)《〈戒毒所(勵新懲教所)令〉(廢除)令》;
(五)《〈戒毒所(勵敬懲教所)令〉(廢除)令》;
(六)《〈戒毒所(勵顧懲教所)令〉(廢除)令》;
(七)《2023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令》;
(八)《〈入境(越南難民中心)(指定)(綜合)令〉(廢除)令》;
(九)《〈入境(越南難民中心)(開放中心)規則〉(廢除)規則》;
(十)《〈入境(越南難民中心)(離港中心)規則〉(廢除)規則》;
(十一)《2023年入境(越南移居者)(羈留中心)(修訂)規則》;
(十二)《2023年入境(越南移居者)(羈留中心)(指定)(修訂)令》;
(十三)《〈入境(越南船民)(石鼓洲羈留中心)規則〉(廢除)規則》;及
(十四)《2023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令》。

  現時,被入境處羈留人士(包括免遣返聲請人)會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或大潭峽懲教所羈留,這兩個羈留設施合共提供660個羈留名額。政府最近物色了勵顧懲教所作為《入境(羈留地點)令》(第115B章)下新增的羈留設施。勵顧懲教所現時為戒毒所,收容被定罪的吸毒者。就此,羅湖懲教所(除原本被指定為監獄用途外)將被指定為戒毒所,以收容勵顧懲教所原有的在囚人士。
   
  政府亦會藉此機會廢除《入境條例》下多項附屬法例及《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令》(第331B章)中對已拆卸或停止運作的多個羈留中心或羈留地點的提述,以及廢除《入境條例》下與已拆卸的越南難民中心有關的四項過時附屬法例。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政府一直研究不同方案,增加被入境處羈留人士羈留名額,以便入境處有效執行遣送行動,並確保對社會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較高威脅或安全風險的人士,根據相關法例、法庭訂立的法律原則及現行的羈留政策,會在可行情況下被羈留。當重新調配勵顧懲教所後,被入境處羈留人士的整體名額將會增加約三分之一至900個。」
   
  上述附屬法例將於三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勵顧懲教所將在立法程序完成後正式調配作羈留被入境處羈留人士。
 
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