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租賃的業主須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租賃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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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業主涉嫌違反有關規定,估價署會按《條例》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規定,該業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如懷疑有業主涉嫌違反規定,市民應盡快經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nquiries@rvd.gov.hk)、傳真(2116 4920)、郵寄或親臨估價署辦事處(地址: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舉報,估價署會按《條例》進行調查及跟進。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上述電話熱線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內的相關資料。
完
2022年6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