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租賃的業主須在法定時間內提交租賃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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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分間單位(俗稱「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條例》)第IVA部已於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生效。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提醒規管租賃的業主須遵從《條例》第120AAZT條的規定(規定),在有關租賃(包括首期租賃和次期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填妥的租賃通知書(表格AR2),上述規定亦涵蓋屬規管租賃的口頭租賃。業主可使用估價署網站(www.rvd.gov.hk)內的「遞交表格電子化」服務提交表格AR2。表格亦可以面交、速遞或郵寄方式送達估價署辦事處。
 
  若業主涉嫌違反有關規定,估價署會按《條例》考慮採取法律行動。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拒絕遵從或忽略遵從規定,該業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如有關罪行是持續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如懷疑有業主涉嫌違反規定,市民應盡快經電話熱線(2150 8303)、電郵(enquiries@rvd.gov.hk)、傳真(2116 4920)、郵寄或親臨估價署辦事處(地址: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15樓)舉報,估價署會按《條例》進行調查及跟進。
 
  如就規管租賃事宜有疑問,可致電上述電話熱線或瀏覽估價署網頁(www.rvd.gov.hk/tc/our_services/tenancy_matters.html)內的相關資料。



2022年6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