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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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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第32和33條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現在提出修正案,修正《條例草案》第32條及33條。《條例草案》第32條及33條旨在因應「對沖」安排的改變,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第70A條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12A條。有關條文分別訂定「對沖」安排下,向僱主發放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的機制。擬議修正案旨在釐清在僱主「只向僱員支付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長服金)的情況下,應向僱主發放的權益金額。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70A條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條,職業退休計劃的管理人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應從僱員持有、可歸因於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中,將用作抵銷已支付予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的金額發放給僱主。《條例草案》建議以新的第(2A)款替代現行的第(5)款,訂明如僱主只向僱員支付部分遣散費/長服金,則僱主可獲發放的累算權益款額,只局限於超逾尚未支付的遣散費/長服金部分。這安排確保會保存足夠權益,讓僱員可從中收回遣散費/長服金的未支付部分。

  修正案修訂新的第(2A)款,進一步釐清就僱傭期橫跨轉制日的僱員,我們稱之為指明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的相應安排。這些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未支付部分,有機會包含轉制前及轉制後部分。修正案清楚列明在不同情況下應向僱主發放的權益款額:即(一)關乎轉制日後才入職的僱員,我們稱之為非指明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二)關乎指明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前部分;及(三)關乎指明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轉制後部分。這是一項技術性的修正,並不會影響《條例草案》的任何內容或政策原意。法案委員會對這項修正案並無異議。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22年6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5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