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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對網上籌款活動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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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穎欣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答覆:

問題:

  有評論指出,現時線下籌款活動(例如賣旗及售賣獎券)須經相關政府部門審批申請後方可進行,但網上進行的籌款活動則沒有專門法例和政府部門作出規管,造成籌款活動線下受規管、線上「無王管」的情況。據報,在二○一九年黑暴期間,更有人為了策劃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活動而進行網上籌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項聲稱為香港事務而進行的網上籌款活動,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項是經眾籌平台及經個人/團體的社交媒體帳戶發起;該等籌款活動所籌集的總金額為何,以及有多少項活動的籌劃人對外公布其籌得的金額及開支帳目;

(二)政府會否考慮為線上及線下的各種籌款活動訂立統一的規管機制;如會,政府計劃何時向本會提交有關建議;及

(三)鑑於據悉有人假借售賣物品(例如飯券及禮品)以進行公眾籌款,政府如何防止以這類方式(尤其是以網上進行的方式)逃避規管的籌款活動?

答覆:

主席:

  首先,感謝陳穎欣議員提出有關質詢,讓我們可以闡述政府對規管眾籌活動的看法。

  任何資金的籌募、轉移及使用,不論是線上或線下進行,都必須守法。如有任何人士或組織透過籌款活動進行違法行為,例如洗黑錢、欺詐、盜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或涉及任何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等,將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及《香港國安法》等,負上相關刑事責任,包括罰款和監禁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放債人條例》(第163章)對涉及向公眾作出購買證券要約及貸款等金融服務相關的活動亦有相應規管。

  然而,正如剛才陳議員所說,近年香港社會湧現了不少不同目的和性質的網上眾籌活動。除了上述的現有法律,香港現時並沒有一套專門的法規,或特定的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處理林林總總的網上眾籌活動。

  有鑑於此,我已於上月提出,政府正就規管眾籌進行檢討,以期為眾籌活動提供明確清晰的規管規範,加強眾籌活動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以防範違法行為,保障公眾利益。我們計劃於今年就將來規管架構的具體內容諮詢公眾,當中包括受規管眾籌活動的適用範圍、適用於不同類型的眾籌活動的規管要求,例如眾籌活動的平台和籌募人需否註冊申請、登記、披露及帳目被審核等,以及相應的立法工作和實施規管的機構,以至執行安排等。

  就陳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由於現時舉辦網上眾籌活動不一定須事先申請,政府目前沒有有關網上眾籌活動的整全數據。然而,執法部門一直按實際情況,密切監察及留意某些活動性質及資金運作情況,並對違反相關法律的罪行,依法嚴肅處理。例如,過去三年來,警方多次就有人涉嫌將網上眾籌所得的款項用於洗黑錢、欺詐等用途展開調查和拘捕行動。在該些個案中,被捕者涉嫌將網上眾籌所得款項用於與籌款時聲稱的目的不同,如用於個人購物、投資及娛樂等;及偽冒社福機構及教學機構進行籌款等。政府會繼續加強打擊違法使用網上眾籌所得款項的活動。

(二)現時,線下舉辦的籌款活動已有一定的規範。如籌款活動在公眾地方進行,視乎相關活動屬慈善或非慈善性質,必須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的規定獲得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此外,政府已推出一系列行政措施,提高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保障捐款人的利益等。

  我們在制訂網上眾籌活動規管架構的建議時,會適當地參考上述已有措施,一併考慮以不同模式進行的籌款和眾籌活動的規管安排之間的關係及措施的連貫性,並保障公眾利益。我們計劃今年進行的公眾諮詢將會涵蓋有關問題。

(三)現時常見的網上眾籌活動有四類,除了股權眾籌和點對點借貸這些與金融相關的活動外,亦包括陳議員所關注的捐贈性質眾籌,即為慈善活動或其他目的,例如政治活動提供捐贈,以及涉及報酬或預售性質的眾籌,即募集者將提供貨品或服務予資金提供者作回報。我們現時的檢討工作範圍已包括上述四類網上眾籌活動,亦會在今年稍後的公眾諮詢中提出相應規管建議,以避免有人利用虛假的眾籌活動以達致其他可能違法的目的。

  多謝主席。
 
2022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