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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食物外送網上平台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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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鈞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疫情下,不少市民居家抗疫而減少外出用膳,令食物外送網上平台(該等平台)迅速發展。然而,消費者委員會在今年二月表示,與該等平台相關的投訴數字由二○一九至二○二一年間急增逾五倍,主要涉及送餐延誤、取消送遞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政府接獲多少宗有關該等平台的投訴個案,並按個案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否研究,透過該等平台所點的食物因送餐延誤而出現食物安全問題時,該等平台以及涉及的餐廳和送餐速遞員分別的法律責任為何;
 
(三)現時哪個政府部門負責監管該等平台外送食物的食物安全;及
 
(四)鑑於據悉現時大部分該等平台的網站均載有限制責任條款,以致顧客難以就該等平台延誤或取消送遞及遺失訂單等情況追討合理賠償,政府會否研究設立監管該等平台的機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現時已有不同法例保障食物安全及消費者的權益。就有關食物外送網上平台的各部分問題,經諮詢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現綜合回覆如下。
 
  網上平台等電子商貿活動在新冠病毒病疫情下日趨普及。過去三年,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香港海關就食物安全和涉及《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規管的虛假商品說明及誤導性遺漏等不良營商手法方面分別接獲有關食物外送網上平台的投訴分項數字如下:
 
年份 2019 2020 2021 合計
涉及食物安全投訴宗數 9 69 164 242
涉及《商品說明條例》投訴宗數 17 20 77 114
 
  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54條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供人食用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另外,該條例第52條亦規定,任何人如售賣食物,而其性質、物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有所不符,以致對購買人不利,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和監禁三個月。食環署跟進上述涉及食物安全的投訴包括對其中兩宗涉及食物含有異物並有足夠證據的個案,引用該條例向食物業處所負責人提出檢控,相關涉案人士已被定罪。
 
  此外,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食物業」一般指有人為營業目的而從事食物處理的行業或業務,視乎其實際運作及經營模式,須向食環署申領相關食物業牌照。為保障食物安全及公眾衞生,現時持牌食店提供的外賣及外送食物服務(包括網上銷售)必須遵守相關持牌條件,包括有關食物容器、食物存放及運送溫度等。如發現持牌食店違反有關持牌條件,食環署會採取適當行動,包括發出警告及考慮取消持續違反有關持牌條件的食店的牌照。
 
  因應新冠病毒病疫情,食環署轄下的食物安全中心特別向本港主要網購食物送遞商發出在疫情下須注意的外送食物事項,提醒相關經營者保持清潔及衞生,確保外送食物符合合適的溫度控制,以保障食物安全。
 
  考慮到網上平台提供外送食物的運作模式越來越普遍,食環署正計劃在現有的發牌制度下,明確要求食店持牌人須確保交由網上平台或外送服務承辦商送遞的食物皆符合相關持牌條件,包括確保外賣及外送食物時刻保存於適當的安全溫度、在運送過程中不受干擾,以減少食物交叉污染的機會。食環署稍後會訂定此計劃的具體安排,以進一步保障食物安全。
 
  與此同時,本港現行法例有就與消費者交易的合約制訂規範,例如《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第7(1)條訂明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此外,《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第5條規定若服務提供人是在業務過程中行事,該人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作出服務;第8(1)條則訂明如合約其中一方是消費者,另一方不得引用任何合約條款來卸除或限制其因該條例在合約下產生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可根據其個案的事實情況(包括合約條款),按合約法及/或其他相關法律提出申索。
 
  另一方面,消費者亦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求助,消委會處理消費者與商戶的糾紛時,擔當調停人的角色,協助商戶和投訴人解決糾紛,例如嘗試聯絡商戶,致力協助雙方透過調停達至雙方滿意的和解方案。
 
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