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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吸納中國概念股公司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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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嚴剛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指出,隨着地緣政治變化和中美摩擦加劇,中國概念股(中概股)公司成為被打壓的對象,而吸納在海外市場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在香港上市,是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和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重要舉措。然而,有關情況目前未如理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香港就進一步吸納中概股公司在港上市,目前主要面對哪些難點,以及原因為何;
 
(二)會否針對中概股公司的特性推出新措施以便利其在港上市,例如(i)降低有關公司的市值、收益和利潤要求、(ii)放寬和釐清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的定義,以及(iii)將現時只適用於生物科技公司的較寬鬆上市要求(例如容許未有收益或盈利的公司上市)擴展至更多科創公司;如會,時間表為何;及
 
(三)有否參考內地及海外的經驗,研究如何在放寬上市要求以吸納中概股公司在港上市的同時,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有何措施促進內地投資者透過上海與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和深圳與香港股票交易的互聯互通機制(深港通),投資更多在港上市的中概股公司?
 
答覆:
 
主席:
 
  內地企業在海外上市,市場一般稱之為「中概股」。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在三月十六日會議後表示,目前相關監管機構就「中概股」監管事宜保持了良好溝通,已取得積極進展,正在致力於形成具體合作方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隨後亦表示,將進一步推動高水準對外開放,抓緊推動企業境外上市監管新規落地,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境外上市,同時加強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的務實合作,共同維護香港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一如既往,配合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針,貢獻國家高水準對外開放。對於希望選擇香港市場的「中概股」發行人,我們亦已做好準備,把握國際金融中心的制度優勢和「一國兩制」下的獨特有利位置,吸納優質「中概股」在港上市,豐富市場選擇,增加市場流動性。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把香港發展成更深更廣的融資平台。港交所於二○一八年四月實施一系列上市制度改革,其中包括為在海外主要市場上市、屬新興及創新產業、且符合特定資格的大中華發行人(註)設立優待第二上市渠道,同時豁免其不同投票權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
 
  因應越來越多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有意回流,並預計相關上市的需求將會持續增長,針對「中概股」和其他海外發行人的融資需求和特性,港交所二○二○年起對有關上市制度作出了全面檢討,並於二○二一年三月就一系列進一步優化和簡化大中華發行人回流本港上市的建議諮詢市場。在大部分意見支持下,港交所已於今年一月實施相關措施,當中包括修訂對有關發行人在港第二上市的市值要求和創新產業條件,以進一步便利「中概股」在港上市。主要的具體優化措施如下:
 
第二上市
 
*放寬無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要求的規定,刪除有關屬於創新產業的條件,便利從事傳統行業的大中華發行人來港作第二上市;
 
*放寬無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的最低市值規定,將有關要求由原本的400億元或100億元(若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達10億元),降低至30億元;
 
第二上市轉主要上市
 
*第二上市發行人若在海外市場除牌,即可被視為在港主要上市,需要遵守《上市規則》中適用於主要上市發行人的有關條文,但有關發行人將有12個月的寬限期轉按香港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備財務報表;
 
*對於非自願從海外市場除牌的發行人,就預期非自願除牌一事通知港交所前所訂立的持續交易亦可獲過渡安排,令有關交易自通知當日起計三年內獲豁免符合有關《上市規則》條文。如有必要,港交所可按個別情況給予寬限期;
 
雙重主要上市

*擁有不同投票權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的獲豁免大中華發行人若符合相關的第二上市規定,可直接申請雙重主要上市,其現行的不同投票權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亦將獲豁免。此外,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亦可在來港第二上市後轉為主要上市地位,其於在港第二上市時生效的不同投票權及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亦將繼續獲豁免;及
 
*若發生轉移或自願轉為主要上市,第二上市發行人會被視為雙重主要上市發行人。
 
  科創方面,財政司司長於二○二二至二三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為配合近年新經濟於內地興起,以及從事先進技術產業且具規模的科技企業的融資需求,證監會和港交所正檢視主板的上市規則,研究在充分顧及相關風險的情況下修訂上市條件配合有關集資需求。在海外上市的科技「中概股」亦可能受惠。港交所將與相關業界接觸、聆聽意見,以期爭取盡早提出具體建議,並公開諮詢市場意見。
 
  總括而言,上述措施將有利爭取吸納在海外上市的優質「中概股」回流。除在港作第二上市外,亦給予相關發行人更大靈活性,便利其直接申請雙重主要上市,或透過轉移或自願轉為主要上市獲得在港主要上市的地位。特區政府會與證監會和港交所保持溝通,持續檢視相關上市制度的落實情況,並適時予以優化。
 
(三)特區政府一直致力平衡市場發展和維持高水平的投資者保障。針對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所提供的股東保障標準與香港法例有所不同,在二○二○年研究吸納優質「中概股」回流的同時,港交所亦審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的條文,制定一套適用於來自不同地方上市公司的核心水平,確立對投資者的基線保障。在諮詢市場意見後,港交所今年一月實施相關修訂,確保所有發行人採用同一套核心股東保障標準,為投資者提供同等的保障。有關保障規定涵蓋股東大會安排、股東權利等。
 
  另一方面,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市場的融合和互動一直是特區政府的政策目標。現時具有雙重主要上市地位的合資格「中概股」若符合相關資格,可被納入「滬深港通」合資格股票,吸納內地投資者交易並增加其流動性。我們亦已在二○二○年十二月把在香港上市未有收入或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納入「滬深港通」標的。截至二○二二年三月底,共有28間於生物科技公司章節(第18A章)上市的公司循此途徑成為「滬深港通」合資格股票,這些公司大部分為「中概股」。特區政府未來將繼續以循序漸進模式為互聯互通計劃擴容,與內地商討進一步擴大合資格股票的範圍。
 
註:即業務以大中華為重心的合資格發行人。
 
2022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