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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強烈反對美國人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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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今日(四月十三日)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二○二一年度人權報告中對香港特區的評論。
 
  政府發言人說:「我們堅決反對報告中的多項針對香港特區政府的不實指控。人權在香港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對基本權利及自由提供憲制上的保證,包括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權利保證,更在法治和司法獨立之下得以加強。保障人權和自由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政府高度重視並堅定維護香港的人權和各項自由。我們強烈敦促美國立即停止因自身的偏頗政治利益公然違反國際法,干預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完善選舉制度
 
  「我們堅決反對報告內對二○二一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失實指控。完善選舉制度令『愛國者治港』原則得以全面落實,確保立法會議員均為愛國愛港及以國家發展利益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為依歸的人士。立法會議席由70席增加至90席,涵蓋更多來自不同背景及政治光譜人士,其多元性彰顯經完善的選舉制度的廣泛代表性及政治包容性。這次獲選的立法會議員分別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平衡了香港的整體利益、界別利益和地區利益,保障了選舉的均衡參與性。此外,是次選舉中所有席位都有競爭,不像以往有部分界別的議席因為只有一名候選人而自動當選。各候選人公開、公平和良性競爭,反映了新選舉制度的公平性和競爭性。」
 
《香港國安法》
 
  發言人說:「報告中抹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指控完全沒有根據且不符事實。」
 
  「我們必須重申,香港特區的執法部門不論在《香港國安法》或任何本地法例下,均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與其職業、背景或政治立場無關。」
 
  「《香港國安法》已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些罪行的定義清晰,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所訂罪行相似。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刑罰、減刑因素和犯罪的其他後果已於《香港國安法》第三章清楚訂明。法院只會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被告人兼備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才會裁定被告罪成。」
 
  「針對設立指定法官名單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指控不但毫無根據,更與事實不符。行政長官只不過是訂立指定法官名單,負責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一直以來,案件的排期、處理,以及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均屬於司法機構獨立行使的司法職能。法庭指定專責法官處理特定法律範疇的情況並不罕見。」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香港國安法》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加入嚴格的保釋門檻,並沒有否定無罪假定的法律原則。反之,終審法院就一宗有關《香港國安法》保釋條文的上訴中,判詞已清晰說明《香港國安法》強調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保障和尊重人權並堅持法治價值。」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香港國安法》自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實施以來,香港社會回復穩定,市民大眾的生命和財產得到保障;他們並能再次享有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權利和自由,而《香港國安法》清楚訂明有關權利和自由依法受到保障。」

學術自由
 
  「有關學術自由方面,在香港特區的各專上院校均是獨立自主的機構,在管理校政(包括處理學生會事宜)上既享有自主權,亦有責任確保其運作符合法例要求和社會整體的利益。各院校正依照法例要求和院校自主原則,履行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列明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上述根據《基本法》提供的保障及其效力從未變更。」
 
新聞和言論自由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關我們以《香港國安法》針對和打壓香港特區的獨立傳媒的指控,毫無事實根據。」
 
  「自香港回歸祖國以來,特區政府一直堅定維護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香港國安法》第四條亦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享有的該等自由。」
 
  「外國同樣有就其司法管轄區訂立國家安全法律,其涵蓋範圍甚至較《香港國安法》更廣。這些外國應毫無疑問明瞭,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必須符合出於包括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原因的法律限制。」
 
  「我們亦須指出,香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舉例而言,目前在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註冊的本地、內地和海外傳媒機構共有211家,數目較《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還多。一如既往,傳媒可行使監督香港特區政府工作的權利。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甚或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
 
個別組織的解散
 
  「報告對香港有個別組織在二○二一年宣布解散表示關注。特區政府重申,結社自由在香港特區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所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八條亦規定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然而,儘管結社自由(如同其他權利和自由)應被尊重和保障,但有關的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及為有需要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合法目的,予以限制。」
 
  「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縱使一些組織或許自行決定解散,但有關部門亦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解散某些組織,以減低有關組織可能帶來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此等行動定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