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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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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二月十八日)傍晚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
 
  各位傳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行政會議剛剛舉行了一個特別會議,會議上批准了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即香港法例第241章第2(1)條,制訂一條規例把原定在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舉行的第六屆行政長官選舉日,押後至二○二二年五月八日舉行。因此,原定在二○二二年二月二十日,即本星期日開始的行政長官選舉提名期,亦相應押後到二○二二年四月三日至四月十六日。
 
  相信大家都知道,這個決定是由於今日香港面對抗疫兩年以來最嚴峻的局面,可以說形勢危急。在公共衞生和保障市民健康的大前提下,特區政府必須集中力量應對疫情,不應分心,亦不容有失。這亦是符合國家主席習近平近日的重要指示精神,即我們要把穩控疫情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任務。
 
  大家應該都記得這並不是特區第一次因為新冠疫情而須押後選舉。二○二○年七月底,當時香港正面對第三波疫情,同樣是通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條例》把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日由當時原訂的二○二○年九月六日押後一年。當時每日確診個案數字的高峰是在我宣布這個決定的前一天,即是二○二○年七月三十日,達149宗。但是今日,第五波疫情在農曆新年後是急速地惡化,個案數字是幾何級數地上升,昨日是破紀錄的6 116宗,而且絕大部分是本地感染個案。
 
  就以二月的第一日到第十六日,即是二月首16天而言,我們一共錄得15 139宗確診個案,這已差不多等於過去兩年抗疫期間累積的確診個案總和,這亦大大超出了特區政府在「抗疫鏈」中每一個環節的應對能力。這是今日所面對的疫情的嚴重性和緊急性。
 
  此外,儘管辦這一場公共選舉只是涉及1 462名選舉委員會的成員投票,但是選舉本身亦會帶來一定的公共衞生風險。
 
  另外,由於各類社交距離限制,所以凡涉及行政長官如此重要憲制地位的首長的選舉,在社交距離限制之下,候選人將無法正常地進行參選工作,包括與選舉委員會成員會面以爭取提名和支持、向公眾交代他的政綱和抱負、與傳媒互動和回答大家的問題等。這某程度上削弱了選舉的公平、公正、公開,對於行政長官的認受性亦會帶來一些影響。
 
  接着,我想交代一下可否使用現行法例押後行政長官選舉。其實這個問題在押後立法會選舉時已回答過,不過當然涉及兩條不同的法例,一條是《立法會條例》,一條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第21條第1款,即是第21(1)條,如果在投票開始前,選舉管理委員會認為投票相當可能會危害公共健康,就可以押後投票,但只能延遲14天。這明顯不能滿足我們現時因為疫情而須押後這次選舉的要求,因為無論我們怎樣努力,看來疫情並不會在短短的兩星期後消減。選舉委員會當然亦可以再次行使它的權力,再有另一個14天、另一個14天,不停地押後,但是這種以不停地行使權力押後的做法,將會令這場這麼重要的選舉引起不確定因素,亦不應該用於這次行政長官選舉上。
 
  第二項條例的規定,就是如果在提名期結束時沒有候選人(獲有效提名),法例列明可以在終止日,即是提名期結束當日起計42天後重新進行選舉程序。但如果是依賴這個做法,它是一個非常被動的做法,就是要看看在14天的提名期有沒有人可以取得提名來參選,這同樣會為這場這麼重要的選舉帶來不確定性,所以並不是可以援引的法律。
 
  接着,我們就要考慮引用《緊急條例》。在這次狀況引用《緊急條例》,理據相當充分。第一,正如我剛才的分析,毫無疑問,香港目前正處於非常危急的情況,因為當年以新冠疫情為考慮而押後了立法會選舉,今日同樣都是因為新冠疫情,但是兩者的情況可以說是有幾十倍的分別——今日我們是每天都有過千宗,甚至數千宗確診個案,而且看來尚未見頂。
 
  第二個充分理據,是根本沒有現行的法律可以援引來切實執行這種押後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的目標。
 
  第三,當然是因為上一次我們押後立法會的選舉投票日,同樣都是引用《緊急條例》,而今次同樣亦是因為疫情,可以說做法相當一致。
 
  至於引用《緊急條例》進行上述工作,其實法庭已經作出過多次裁決。最近一次是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終審法院所作出的裁決認為、亦確定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和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可以引用權力,而且這個權力既寬廣而有彈性,所以引用《緊急條例》推遲這場選舉,是有充分的理據和法律基礎。
 
  接下來要向大家交代的,是如果要押後選舉,投票日應該押後至何時?我們的考慮有三項因素:第一是疫情的發展;第二是政府換屆工作上的需要;第三是選舉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
 
  我先談疫情。現時我們的研判——包括很多專家的看法——現時疫情雖然已是幾何式的爆發,數字的上升亦令人擔心,但可能仍未見頂。我知道今日的數字是3 000多宗,但不可以掉以輕心,相信數字未見頂。在中央的全力支持下,特區政府會加大力度採取各方面的措施,包括我們正在籌備的方案——全民強制檢測,但這些工作都需要一段時間才可發揮其效能。我們現在估計,起碼需要兩、三個月才能令這次疫情穩定下來。大家可以參考以往第四波疫情時,亦延續了一段時間。
 
  第二項因素是政府換屆的需要。選出來的候任行政長官要經過一個程序——由中央任命,中央任命了這位候任行政長官,他便要進行籌組班子的工作;而每名主要官員的候任人亦要經過委任程序,才能在新政府七月一日開始運作時宣誓就職,所以我們必須考慮為候任行政長官保留一定的時間,讓他進行這些工作。
 
  第三項因素是選舉原則。在我們的主體法例中,一場選舉是有一定的規定,從而達致公平、公正。在選舉原則中有兩大要素:第一是提名期不應該少於14天;第二,一般我認為是競選期,即提名期完結至投票日之間,亦須要有21天讓候選人進行競選工作。這個14天和21天是現行選舉制度中頗有原則性的規定,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前者提名期,當然是讓候選人去爭取提名,尤其這次行政長官選舉增加至每名候選人要爭取188個提名,五個界別都須有一定數量的提名票。後者競選期的21天,是讓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不單要面向1 460多名選民,亦要面向社會大眾。不過,大前提是這次押後不會超越現屆政府的任期;換句話說,須在二○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進行選舉投票。
 
  考慮了上述因素後,行政會議剛才已同意新的選舉投票日是五月八日(星期日),新的選舉提名期是四月三日至四月十六日。你從這兩組日期可以看到,我們仍然預留了14天作為選舉提名期,仍然有21天,即由四月十六日到五月八日的投票日,可以進行競選工作。接下來的後續工作會由行政會議盡快制訂這條規例,一經行政會議通過便會即時生效,然後交由立法會作出「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這規例的內容簡單,只是撤銷了早前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指明的三月二十七日為投票日,改由五月八日取代,所有選舉程序都以這新日期為基礎,這規例亦會同樣撤銷由總選舉事務主任早前就提名期和其他有關程序上,如提交表格、地點等而作出的公告。
 
  最後我想說,這次亦是一個艱難的決定,因為涉及行政長官選舉,但我完全認為這次經過行政會議同意去引用《緊急條例》來押後選舉,符合現時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公眾利益。
 
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1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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