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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就有關官員出席宴會事件調查會見傳媒答問內容(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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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就有關多位政府官員於一月三日晚上出席一場宴會的事件,政府完成內部調查後會見傳媒答問內容:
 
記者:你好。想問當日除了徐英偉(民政事務局局長)之外,其實還有其他不同的官員出席,好像是「一哥」(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其實他都是警隊的榜樣,甚至是市民的榜樣,他是否無須為這件事負責任呢?現在是否找了一、兩個人出來「背黑鍋」便當作是一個交代算了?另外想問蕭澤頤解釋說他出席派對是去做社區警政的工作,其實特首是否接納這個解釋?疫情下他還出席這一類派對做警政工作,是否就是他擺脫罪名的理由?跟着想問區嘉宏(入境處處長),其實他第一次去餐廳聚餐時已經違反了限聚令,他當時說會深切反省,但為甚麼今次又再犯這件事卻又不用負上責任?最後想問陳積志(民政事務局副局長),其實他都有去派對,為甚麼會容許他暫時接任徐英偉的職位?多謝。
 
行政長官:多謝。你數條提問都是針對每一位出席的官員,這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如果大家記得的話,我自從於一月六日主動交代這件事之後,都多次接受傳媒查詢。我在數個場合都說,今次我們是要逐位官員的行為來調查,因為不能夠把15位官員都看成同一性質去出席這個宴會。我們既要考慮他們的出席和逗留的時間、在逗留期間進行了甚麼活動,亦要考慮個別官員的身份與抗疫的關係,從而考慮個別官員是否很深入地掌握疫情的情況,所以只能按着每一位官員的調查結果而作出我剛才所說的裁決和所須懲處。我必須強調,我做的是紀律調查,是內部的紀律調查,是不會與食環署所做的法律調查有衝突。換句話說,我做完調查並不等於食環署不可以再調查這些官員究竟有沒有違規的行為——它做的是法律調查,我做的是紀律調查。有些官員沒有違法,但或許有關行為從紀律上並不太適宜,都不應該被接受,起碼大家要知道有一個這麼大的分別。
 
  為何我剛才於聲明中的第一點便要說明一些時序呢?因為情況是有少許尷尬的:儘管那個生日宴會是在一月三日,但社會知悉這件事,即所謂「曝光」,我相信是在一月五、六日,所以我在一月六日已經公開說明。一月六日當時是怎樣的情況?因為我在一月五日已經公布了疫情是嚴峻,甚至要在一月七日增加一些社交距離措施,所以在觀感上很容易令人聯想到疫情已經這麼嚴峻、已經不可以晚市堂食,為何還有這麼多人,包括官員出席一個這樣的晚宴。我剛才花了一些篇幅介紹,其實在一月三日前,即十二月三十日出現了第一宗Omicron的本地個案,之前整個社會已經有一段很長的時間放鬆了,在該段時間很多活動、宴會、聚餐都發生了。所以在一月三日,如果該名官員並不屬於比較深度參與抗疫工作,更沒有出席過政府內部就着第一宗Omicron確診個案而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和一月三日的召開的兩次會議,他在一月三日下午約六時前往出席這個宴會,我認為可以理解、可以接受,只要他並不是長時間在該處逗留,亦沒有違反「安心出行」的使用要求,或者有配戴口罩。有數名同事或者很多同事,我們是全面看過他們「安心出行」的紀錄,他們都很早抵達、很早離開,包括你首兩條提問特別關心的警務處處長,他很早抵達,是六至七時這麼早的時間抵達,當時的賓客很稀疏,而他亦交代了當他一到達便進入貴賓室傾談了一會,之後便離開,所以我認為這種情況並不違反紀律,是可以理解。
 
  至於你說每一位同事決定是否出席一些在公職上認識的人的私人宴會時,我剛才亦說不可以太過怪罪他們,因為我們在公務上認識很多人,這些人跟我們也存在一點友誼,有時候禮貌上亦需要應邀出席一些私人聚會,包括紅事、白事、生日或慶祝取得一些獎項等的聚會;有一些同事甚至認為這其實都是公務的一部分,他出席那些場合都是希望能多認識一些人,或者想掌握好那個界別現時所想的是甚麼、有甚麼想對政府說或反映但又不是時常有機會可以在開會時反映。這一類,無論你稱之為民政工作、警政工作或科技的交流工作,我認為均無可厚非。所以對於警務處處長他的說法,我沒有意見,但我都留意他亦有說過這六個字:「經一事、長一智」,往後可能敏感度要更加強一點。
 
  至於區嘉宏處長,他的逗留時間很短,他在九時半後才出現,所以被安排前往檢疫,但他和前海關關長一起到達,而且並沒有進入餐廳。據他們表示是在餐廳外面——大家都知道灣景中心一樓的布局是怎樣——站在那裏傾談了15分鐘,亦可能是禮貌上恭賀、稍為傾談一會就離開。他們兩位並沒有進入餐廳,因此沒有使用「安心出行」,或者根本不知道自己須否使用「安心出行」。我今日不是代食環署去作一個決定或澄清,究竟在這一種情形下須否使用「安心出行」,但我認為他們亦不涉及紀律問題。如果在食環署調查後認為599F在這種情形下都適用,他們因沒有使用「安心出行」而須發出一張定額告票,那麼就發出一張定額告票給他們兩位,但都不存在違反紀律的問題。
 
  另一位是民政事務局副局長,他當時是以副局長的身份前往,亦有工作關係,便是青年工作。大家都知道,我們在深圳做很多青年工作,我們在前海都有深港青年夢工場,所以他是有工作上的聯繫,他出席活動亦可以理解。他的逗留時間短而且早離開,所以亦不存在須有紀律跟進的問題。由於在政治問責制下,一般而言,若局長未能履職,我們都是安排由副局長來署任,所以當他回復上班後便署任民政事務局局長一職。

記者:你好,想問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兩位官員的懲處方式是口頭警告,其實口頭警告是否唯一選擇?有沒有其他選擇可以考慮,例如限制他們的晉升年份,或扣減薪金,為甚麼不考慮這些罰則?若果口頭警告,會否給予市民一個觀感,其實是不痛不癢,懲處太輕?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看到徐英偉其實是自己辭職,而並非以被辭退的方式離任,這是否顧及到各方體面,還是當中有一些考慮因素?第三,政府很重視這次事件,作一些紀律處分,認為有違抗疫,反之,在二○一九年的社會事件,當中政府亦引起不少風波,形成社會撕裂,但當中也未有任何主要官員因此而需要問責或有任何後果,當中有沒有雙重標準?最後,接下來的冬奧,你會否上京出席開幕禮?
 
行政長官:幾條問題。第一,關於公務員紀律處理,其實不是行政長官的責任,所以你留意到我剛才說,有關這次宴會事件中的幾位公務員,是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調查,調查後的看法和認為所須的懲處,均由公務員事務局按公務員規例作出。所以我就馮浩賢先生的字眼,就是我認同對馮浩賢先生的處理,我認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建議,即由他的上司作一個口頭警告。口頭警告都是一種紀律處分,如果考慮到現時要接受口頭警告的馮英倫和馮浩賢,大家會看到其性質都不是屬於很嚴重,所以公道起見,我覺得口頭警告是一個適當處分。
 
  第二,徐英偉選擇辭職,我沒法代他回答為何他辭職,我是今天早上才收到辭職的書面通知,我留意到他亦發出了聲明,辭職是他對於在這個宴會有失當行為、對政府抗疫工作帶來負面影響表示歉意,所以應該為自己的錯誤承擔責任,於是選擇辭職。我亦認同這種做法,亦是體現我們政治問責制的精神,因為政治問責制的精神,特別是在《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內,是要負上個人責任,即自己要為自己的決定承擔責任,徐英偉這次是承擔了這個責任,體現了問責制精神,所以我亦認同。當然你問如果他不辭職怎麼辦,這個是假設性問題,我不想回答,不過大家都知道,由於是主要官員,任和免都要經中央人民政府審批。
 
  你將這件事跟我們在二○一九年面對如此大型的「黑暴」事件拉上關係,我很難明白。政府推行很多政策——這些政策有時或很多時候都會有爭議性,而且現在事實看來,二○一九年推動的條例是有其理據,不過就被一些反中亂港的人士藉此在香港製造事端,甚至進行一些近似「顏色革命」的行為。我們應該感謝很多人士,包括警隊,堅守原則和底線,令我們渡過了這次「黑暴」事件,所以並不存在有任何要追究個人負責的情況。
 
  最後,二月四日就是北京冬季奧運會的開幕日,北京是全世界唯——個城市可以辦夏季奧運會和冬季奧運會,我深信我們國家會辦出一場精彩、簡約、安全的奧運會。我在述職期間曾經表示過,希望能夠出席冬季奧運會——大家要記得,當時是香港疫情非常穩定的時候,我亦在過去這段疫情如此穩定時多次出訪,包括到重慶、四川、武漢和西安——在我回來後,亦正式收到中央向我發出的邀請,請我和先生一起上京出席冬季奧運會的開幕式,但我已經馬上拒絕了,因為當時香港的疫情已經逆轉。所以回答你的提問,我不會到北京出席冬季奧運會,但一定會通過電視直播看這場精彩的奧運,亦在此預祝我們三位參加冬季奧運的健兒奪得好成績。
 
記者:林太,你好。首先想問徐英偉辭職方面,剛才的說法是今早收到他的請辭,但想知道報告本身打算怎樣懲處徐英偉?本身有沒有打算將他革職?現在是徐英偉主動請辭,還是政府給他機會自行辭職,令他可以體面一些?第二,想知道當日其他的官員為何不須問責下台?尤其剛才提及區嘉宏已不是第一次在疫情期間有一些聚會活動,雖然剛才林太的說法是他當日應是沒有一些紀律問題,但兩次也犯同一錯誤,會否認為他是沒汲取上一次的教訓?若是,為何他又不須接受一些比較嚴重的處分,輕輕放過他便了事?第三是關於馮英倫當日究竟有沒有佩戴口罩的問題,剛才也提及,他當日在現場逗留了足足四小時,理論上在場其他人應可知道他有沒有佩戴口罩,其實當局調查期間,有沒有向他人查問馮英倫是否有佩戴口罩?如果他沒有做這一步,為何沒有就這一部分再詳細調查?是否打算「放生」他?最後想知道為何選擇在這個時候公布整份報告,以及民政事務局局長的職務將如何處理?謝謝。
 
行政長官:我先回答最後一個問題。大家記得,我在一月六日主動、第一時間向社會交代有這事;一月七日發出聲明,指要作出內部紀律調查。之後,我先後五次出席有關防疫的記者會或是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都被你們追問:「調查進度如何?行政長官,可以告訴我們沒有?」我也說會爭取盡快交代,直至最近一次,應是過去一星期,我告訴大家我真的希望可在農曆新年之前交代。正如我剛才所說,因為此事涉及主要官員,我必須先向中央人民政府作報告,才能向大家交代。今日是第一時間我可以向大家交代,我便向大家交代。這是履行我早前向大家表示、我希望做到我的工作目標,不是特別選擇此日此時。
 
  回到第一個問題,這是一個內部調查。我收到的是一份內部調查文件,但我的詳細交代——可以說已經全部交代,從這次內部調查得知的情況差不多已交代得七七八八。為何他會辭職?我剛才說我不能代他回答。你想知道如果他不辭職會有些甚麼處分。我已作出裁決,他有不符《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的行為,亦有負公眾期望,特別在抗疫中為政府帶來了一些負面觀感,所以當然要接受懲處。守則清楚列出懲處有幾個方面,但由於他已經辭職,所以這已不是一個需要處理的議題。我向中央報告中有否具體說明用哪一種懲處,恕我不能公開。因為這麼多年來,行政長官與中央的內部討論在未能公開的時候,所有細節都不能公開,這已反覆說了很多遍——行政長官作為中央官員,既向香港市民負責,也向中央負責,這是必須嚴守的紀律。我認為這不是有關體面的問題,這是個人是否願意承擔責任的問題、是一個問責制精神的問題。徐英偉選擇體現問責制精神,個人承認錯誤而作出辭去職務的決定,我是認同的。這不是他的體面或政府體面的問題,是問責制精神的體現。
 
  至於區嘉宏處長,你剛才好像也同意他沒有紀律問題,因為他在場只逗留了十多分鐘,站在門口傾談了幾句。既然不是紀律的問題,就不能夠說他一錯再錯。他沒有紀律問題,又如何能再犯錯呢?如果日後食環署查出區處長有錯,便由食環署處理;食環署處理完畢後,我會否再處理?我屆時一定會再審視。如果大家記得一月七日的聲明,除了說我會進行內部紀律調查,我也有一段說話,指我會參考食環署就第599F章進行的調查結果。食環署仍未完成調查,因為食環署要一視同仁,要處理大量關於其他賓客的調查,才可全面公布結果。我明明知道社會這麼關注,當我已經有條件公布時,我沒有理由故意不公布我的內部紀律調查,再等食環署告訴我調查結果,有關官員特別是區處長當日有沒有違反使用「安心出行」和佩戴口罩的要求,諸如此類。當然,如果你說要徹底調查,可否由行政長官或特首辦主任請所有賓客來提供口供,這不是我們紀律調查的範圍,這是食環署可能的調查範圍。事實上,經過接近兩年,照我所知,很少有關違反第599F章的事後調查,尤其是佩戴口罩;很多時是即晚派出食環署或警務處同事,當即場看到有人在場走來走去、在沒有飲食的情況下不佩戴口罩,便立即發出告票;事後調查、蒐集人證、物證、口供的情況比較少。不過既然社會關注,我知道食環署這次有發出文件予那200多名賓客,要求他們提供資料。如果資料顯示有值得懷疑,譬如明天在網上有很多相片,顯示個別賓客沒有佩戴口罩而進行很多活動,我相信食環署會採取一定的執法行動。大致上的情況是這樣。

(請同時參閱答問內容的英文部分。)
 
2022年1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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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一月三十一日)在添馬政府總部會見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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