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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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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香港國安法》發表的聲明,律政司今日(十月十三日)作出以下回應:

  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社會恢復法治和秩序,並讓香港居民可以在一個安全、平和的環境享受權利和自由。

  《香港國安法》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一直以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履行憲制職責。《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明確指出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在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就如何根據《香港國安法》處理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保釋申請,終審法院在二月九日頒發的判案書中已訂下相關原則。

  《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事實上,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違反《香港國安法》規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方接受在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被告人仍可享有公平審訊。

  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