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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東主因沒有投購勞保及確保工作安全而被判監禁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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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從事棚業工程的東主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沒有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被勞工處提出檢控,今日(八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處監禁兩星期(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五千元。此外,該東主亦因違反《建築地盤(安全)規例》而被判罰款四萬五千元;其總承判商則被判罰款七萬二千元。

  勞工處歡迎有關裁決。勞工處希望此案能為其他僱主及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必須根據有關法例為其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及保障其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十二月八日在大埔一個住宅大廈發生的致命意外。該東主聘請的一名搭棚幫工準備搭棚時,飛身墮下至大約九米下的二樓平台。該工人被送往醫院三日後證實死亡。勞工處發現該東主沒有按照法例規定,由不遲於二○一九年十二月一日開始至二○二○年十二月八日的受僱期間為該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亦沒有採取所需的高處工作安全措施,因而對其作出檢控。

  《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僱主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該條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僱主/東主亦須根據職安健法例的相關條款,採取足夠的職安健預防措施。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如僱主不依法例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十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僱主/東主沒有確保其僱員的職安健,最高可被判罰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勞工處絕不容忍違法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東主繩之於法。」

  勞工處十分重視僱主/東主須依法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以確保僱員在因工受傷時能獲工傷補償的保障,並須採取足夠的職安健預防措施,以確保僱員的工作安全。勞工處會繼續致力保障所有僱員的法定權益及職安健。僱員如懷疑僱主未有投購工傷補償保險或採取足夠職安健措施,他們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法定權益及職安健。勞工處會繼續推行各項推廣和教育工作,提高僱員對勞工權益及職安健的認識。
 
2021年8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