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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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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九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我想大家可能關注的是,律政人員可以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建議。我簡單解說一下。第一,我們首先要理解律政人員的定義,不只是律政司的同事,在法律上是包括了例如破產管理署和知識產權署的同事(均被視為律政人員),律政人員的定義是比較闊的。當然,上庭的可能主要是律政司的人員,所以這個建議對律政司人員的關係比較密切,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我希望講解一下,律政司的工作與私人執業的大律師或律師的工作安排有所不同。律政司的律政人員,無論本身是事務律師或是大律師,都可以被指派參與訟辯的工作。法例亦賦予律政人員所有律師或大律師的相關權利,例如出庭發言權(Rights of Audience)。所以律政司的律政人員,即使本身是事務律師的同事,會因工作需要在終審法院進行訟辯,這是常見的情況。
 
  至於工作方面,同事亦不會因為本身是大律師就只需要上庭,而本身是事務律師就只需做事務律師的工作。在律政司中,在有需要時工作會互調,無論是事務律師或是大律師也有可能需要出庭,是經常會出現的情況。而至於本身是大律師的同事,亦要處理一些屬事務律師的工作,例如回答信件或相關的工作,這些是律政司內實際的工作情況,與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和律師的分工是有所不同的。
 
  此外,我想強調,這個建議並沒有改變符合資深大律師的準則,按《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有提及幾個準則:有足夠的能力和聲望,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和具有所需經驗的訟辯人。我們完全不建議修改任何準則,因為最重要是希望選賢任能,委任適合的人選,而不會因為律政人員本身是事務律師的關係(受到影響)。我們希望能做到公平。
 
  第三,有人會擔心律政人員離任後的安排。正如我剛才所說,這建議並不影響私人執業的相關安排。若該位同事離任,即是他不再是一名律政人員的話,我們不建議讓他繼續保留這個(資深大律師)銜頭。即是說,他作為一個律政人員時,若他獲得委任,他的名字後就會有資深大律師這銜頭,但假若他離任,這銜頭就沒有了。至於日後在私人執業方面,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怎樣處理,這是由他們的自我監管機制處理。該名人員離任或退休後,返回業界怎樣由事務律師轉(為大律師),這並非我們最關注的,我們最主要關注在職的律政人員。
 
  以上這幾點我希望向大家澄清。
 
記者:這做法會否引起政治酬庸的疑慮﹖

律政司司長:絕對不會,大家要清楚了解這制度,《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1A條訂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諮詢)大律師公會主席以及律師會會長(後)委任資深大律師。這點非常重要。我們只是希望律政人員與其他訟辯人一樣,有機會受到認可、肯定。
 
記者:司長,你是否希望下一任的刑事檢控專員會是個資深大律師,以保留這傳統﹖
 
律政司司長:選擇某位人士擔任某項工作,是不需要考慮他的銜頭,但我們需要肯定那些具有訟辯能力的人,必須分開看這兩件事情。第二,選擇刑事檢控專員時,公務員事務局及相關程序均已有清晰指引,我們會根據有關指引及程序工作。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2021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