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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七題:公司在主板上市的盈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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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華峰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尋求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須符合以下的盈利規定:在業績紀錄期最近一個財政年度,股東應佔盈利須不低於2,000萬元(門檻A),而在前兩個財政年度,股東應佔盈利須不低於3,000萬元(門檻B)。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去年十一月底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建議把盈利規定調高百分之一百五十(即門檻A和B分別調高至5,000萬元和7,500萬元)或百分之二百(即門檻A和B分別調高至6,000萬元和9,000萬元)。上月公布的諮詢結果顯示,在115份非重複意見當中,支持及不支持調高盈利規定建議的分別佔百分之十七及百分之八十三。聯交所表示,經仔細考慮所有意見,決定把門檻A和B分別調高至3,500萬元和4,500萬元(即門檻A和B合計由5,000萬元調高百分之六十至8,000萬元)。新盈利規定將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向聯交所了解,為何不順應公眾諮詢所得的主流意見,擱置調高盈利規定的建議;

(二)會否要求聯交所覆檢並擱置其決定,以順應公眾諮詢所得的主流意見;及

(三)鑑於有證券業人士指出,在調高盈利規定後,在全球證券市場中,聯交所的主板上市門檻為最高,政府如何確保中小企業仍然能夠借助香港證券市場進行首次公開招股以募集資金?

答覆:

主席:

  現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申請上市的公司(上市申請人)須符合最低市值及盈利等要求。有關要求旨在維持市場質素,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港交所一直因應市場最新發展,調整有關的規定及要求。

  上市申請人的盈利要求自一九九四年起未曾作出修訂。港交所在二○一八年調高上市申請人的最低市值要求時並未有同時相應調高最低盈利要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港交所注意到市場出現了一些僅僅符合盈利及市值要求的上市申請人,其估值相對於上市同業較高。當中不少公司在上市後都無法維持有關估值,導致投資者蒙受損失,更令監管當局關注這些上市公司的估值基礎。證監會和港交所亦注意到一些失當行為,包括部署「唱高散貨」計劃等,較常涉及部分僅能符合市值要求,但盈利較低的上市公司。

  為了應對這些監管問題,港交所認為有需要調高盈利要求,並在二○二○年十一月至二○二一年二月就調高盈利要求的建議方案諮詢市場。其中,港交所建議將盈利要求調高百分之一百五十(方案一)或百分之二百(方案二)。經審慎考慮收集到的意見後,港交所在二○二一年五月發表諮詢總結,決定將盈利要求調高百分之六十,並延至二○二二年一月一日實施。與此同時,證監會和港交所發表了聯合聲明,闡述在近期首次公開招股項目中發現的一些問題,並表示正加緊合作打擊涉及新上市公司的失當和不正當行為。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證監會和港交所後,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港交所一貫會就《上市規則》的修訂建議進行市場諮詢,並視乎市場人士意見的理據,對諮詢文件的建議作出適當的修訂,以制訂合乎整體市場及投資者利益的規則。

  就調高上市申請人盈利要求而言,港交所亦按照上述安排進行了市場諮詢並仔細考慮了收集到的意見。港交所在諮詢總結中表示有百分之十七回應人士大多數傾向支持建議方案一,其餘人士基於不同原因並不支持建議。儘管這些回應人士不同意港交所建議調高盈利要求的幅度(即方案一或方案二),他們並不反對改善香港資本市場質素及維持其多元化的原則。

  經審慎考慮回應人士的意見以及維持市場質素和保障投資大眾利益的原則後,港交所決定調整上調盈利要求的幅度,即由上調百分之一百五十或百分之二百調整至上調百分之六十,而實施日期則延至二○二二年一月一日。

(三)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證券交易所對上市申請人的各類業務及財務要求不盡相同,因此難以直接比較。單看盈利要求而言,在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或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三年最低盈利總值為1,100萬美元至1,200萬美元(即約8,500萬港元至9,300萬港元),較港交所將於二○二二年一月一日實施的盈利規定(即三年總額為8,000萬港元)為高;而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或紐約證券交易所亦規定發行人須有公眾持股量至少達4,000萬美元(即約3.1億港元),遠高於港交所主板上市申請人的1.25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要求。

  港交所會繼續因應市場最新發展,推出措施推動市場進一步發展並維持市場質素,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2021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