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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追討贍養費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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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的答覆:
 
問題:
 
  政府統計處於二○一五年的統計調查顯示,可向前配偶收取贍養費的受訪離婚或分居人士(統稱離婚人士)當中,約四成人未能全數收取贍養費款項。此外,被拖欠贍養費的人士當中,約九成人沒有採取法律行動追討贍養費欠款,而其原因包括提出法律訴訟的程序太繁複,以及耗時甚久(例如部分案件單是排期聆訊已需兩年)。據悉,有被拖欠贍養費的人士(特別是單親家長)表示經常面對經濟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了更有效幫助離婚人士追討贍養費欠款,政府會否考慮對拖欠贍養費人士施加懲處(例如吊銷牌照或禁止出境)以起阻嚇作用,以及簡化申請扣押入息令的機制,以方便離婚人士藉採取法律行動追討贍養費欠款;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不少離婚人士既不合資格申請法律援助,亦未能承擔訟費,有何新措施協助他們藉採取法律行動追討贍養費欠款;及
 
(三)會否再次考慮參考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國家的做法,設立贍養費管理局以統籌贍養費相關事宜(包括協助收取、追討及發放贍養費),或制訂單親家長扶養子女計劃;如會,詳情為何;如否,會否研究向因被拖欠贍養費而面對經濟困難的人士墊支贍養費欠款,以供他們應付急切的生活開支?
 
答覆:
 
主席:
 
  和睦家庭是和諧社會的基石。面對經濟和社會變化的挑戰,政府除了提供各種家庭教育和支援外,亦一直致力提高收取贍養費和執行贍養令制度的成效。
 
  根據政府統計處於二○一六年出版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在二○一五年十月至二○一六年一月期間,大約有362 200名曾經離婚或分居的人士。在這些人士當中,大約八成(即約300 000人或83%)曾經離婚或分居人士既無申請也不打算申請贍養令。當中,約九成(即約296 000人或98%)沒有與前配偶訂定有關贍養費協議的人士,主要原因包括「沒有需要」(56%)、「雙方同意不需要提供贍養費予對方」(16%)、「認為男方不應收取贍養費」(11.7%)等。
 
  同時,政府一貫有安排支援有經濟困難的人士及家庭,不論他們是否單親或贍養費受款人,其中包括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及在職家庭津貼(職津)計劃。上述兩項計劃均特別照顧單親家庭的需要,例如綜援計劃向單親家庭提供較高的援助金額,而職津計劃則為每名合資格兒童發放兒童津貼,單親家庭的基本工時亦比非單親家庭的要求寬鬆,只為每月36小時。
 
  就葛珮帆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勞工及福利局、社會福利署、律政司、司法機構及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多年來,政府已採取一系列的措施去改善執行贍養令的制度,包括:放寬有關法院發出扣押入息令的規定、向拖欠贍養費的支付人徵收利息或附加費、容許指定政府部門在合符相關的法例下按法律專業人員的要求披露贍養費支付人的地址及調高可獲豁免法援署署長第一押記的每月贍養費款額等,以便更有效幫助離婚人士追討贍養費及照顧他們的需要。
 
  此外,政府一直有進行宣傳和舉辦教育活動,以持續加深市民了解贍養費支付人的責任、贍養費受款人的權益和受款人未能收取贍養費時可使用的服務。
 
  現時,倘若被法院命令贍養費支付一方拖欠款項,受款人可啓動有關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的法律程序,強制執行法律程序包括發出判決傳票、押記令、第三債務人的命令、扣押入息令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就判決傳票而言,在交付羈押程序中,法庭如信納判定債務人(即支付贍養費的一方)(i)目前或自該命令日期以來有經濟能力繳付其所拖欠的款項;及(ii)曾經拒絕或忽略付款,或現在仍拒絕或忽略付款,裁定判定債務人藐視法庭的指控成立,則可酌情作出交付羈押令,將判定債務人判處監禁。法庭在頒出交付羈押令作為藐視法庭之判罰時,會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拖欠贍養費的數額、時期及判定債務人是否明顯是一直罔顧法庭的命令。
 
  此外,為了取得贍養令所訂出的贍養費,贍養費受款人可向法庭申請禁止令,禁止贍養費支付人離港,有效期為一個月,但法院可應判定債權人的申請,將命令延期不超逾三個月。
 
  我們會繼續檢視收取贍養費和執行贍養令的制度,以幫助有需要的人士追討贍養費。
 
(三)我們知悉有一些海外國家或地區設有專門處理贍養費的事宜的機構或計劃,因此政府已透過家庭議會委託了顧問團隊進行研究,以檢視現行有關收取贍養費和執行贍養令的制度、探討包括海外贍養費制度的利弊以及相關行政和立法措施的安排,以及它們是否適合套用於香港的情況等。
 
  目前,研究正在進行中。待研究完成後,研究報告會提交家庭議會考慮及討論。政府會因應研究結果、家庭議會的意見及其他相關的因素,考慮未來路向。
 
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