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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汽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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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易志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運輸業團體表示,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非法載客)的活動近月轉趨猖獗。有關車輛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可能因車輛被用作非法載客而失效,或會令其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失卻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去年因非法載客罪行而被判罰款的個案當中,有多達70%個案的被定罪者僅被判罰款2,000元或以下,有否評估此水平的判罰是否偏低及缺乏阻嚇作用;如有評估而結果為是,有否對判罰偏低的個案提出上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在二○一八、二○一九及二○二○年因非法載客罪行而被定罪的個案宗數分別為221、226及172,但在相應年度只有39、78及44輛車輛被運輸署扣押並暫時吊銷牌照,有否評估後者的數字是否屬偏低;

(三)鑑於政府計劃修訂法例以提高非法載客的罰則,有關工作的最新進展及立法時間表為何;及

(四)在經提高的罰則實施前,政府有何措施加強打擊非法載客的活動,以加強對道路使用者的保障?

答覆:

主席: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條例》)(第374章)第52條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符合《條例》訂明的若干條件,例如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政府一直密切監察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情況,並對違法行為嚴厲執法。
   
  就易志明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條例》,若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以及暫時吊銷車輛牌照並扣押車輛三個月;再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以及暫時吊銷車輛牌照並扣押車輛六個月。

  法庭在判處刑罰時,會考慮每宗案件的案情及所有相關因素。而政府在考慮會否就判刑結果提出上訴時,亦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過往相關案例、涉案人士干犯罪行的嚴重性,以及相關罪行的趨勢等。

(二)運輸署在接獲警方通知有車輛涉及被法庭裁定干犯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罪行後,會隨即安排扣押有關車輛的既定程序,包括根據《條例》的規定在定罪之日後14天內,向有關登記車主送達通知書,通知該車主有關吊銷車輛牌照和將車輛移交運輸署扣押的安排。在二○一八、二○一九及二○二○年因駕駛車輛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而被定罪的涉案車輛數字分別為89、102及116。每個非法載客個案及有關車輛可同時涉及多於一宗被定罪的罪行。 

  有關吊銷車輛牌照和將車輛移交運輸署扣押的安排在運作上會受各因素影響,例如車輛扣留中心的車位數目及輪侯時間等。此外,如有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或在指定限期內作出書面申述提出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的因由,或申請在交通審裁處席前聆訊,運輸署會暫緩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的安排,直至法庭或交通審裁處對案件作出裁判。

(三)為加強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罪行罰則的阻嚇力,以及對乘客和道路使用者安全的保障,運輸署已就有關罪行的罰則進行了檢討,並就建議提高罰款及延長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的期限作諮詢。有關修訂法例的草擬工作現正進行中,政府會適時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四)政府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包括執法、教育及宣傳,以打擊汽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

  在執法方面,警方一直有留意有關的情況,透過收集情報及對接獲的投訴個案展開調查和跟進行動。警方會繼續密切監察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情況及跟進有關投訴個案,若發現有足夠證據,會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在教育及宣傳方面,運輸署已採取多項措施,以免公眾無意間乘坐並無有效出租汽車許可證而出租或取酬載客的私家車。這些措施包括通過在網上發放宣傳短片、在電台播放宣傳聲帶、在運輸署網站展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樣本,以及在公眾地方張貼海報。這些工作旨在進一步提高公眾對合法出租汽車服務的認識,以及宣傳如何透過查看車輛是否具有有效出租汽車許可證,識別已領牌的出租汽車。運輸署鼓勵有意使用出租汽車服務的市民在出發前向服務營辦商查詢,或使用運輸署網上查詢系統查證有關私家車是否已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運輸署會繼續致力宣傳,並與警方合作交換信息,以打擊汽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
 
2021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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