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就《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分別修正《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第1條,以及第5和第16條。這些修正案,特別是有關羈留的部分,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的,而委員亦對有關修正表示支持。
 
  我現在會扼要解釋修正案的目的。
 
  首先是修正第1條,《條例草案》的第1條列明《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為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為了盡快落實各項優化措施,以進一步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審核程序,並加強入境處在源頭堵截、執法、遣送和羈留方面的工作能力,我們在《條例草案》於法案委員會審議的過程中一直與入境處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商討他們需要落實《條例草案》各項新措施的準備時間。在入境處及上訴委員會的努力之下,我們檢視各項所需的預備工作,以及考慮到需要預留充足時間予相關持份者認識經改善之後的審核程序,我們建議如果《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指定二○二一年八月一日為《修訂條例》的實施日期。
 
  在未來的三個月,保安局、入境處及上訴委員會會為落實《修訂條例》下的各項新措施作好準備,包括更新相關指引及文件、進行內部培訓,並會確保相關持份者充分了解最新程序及法定要求,務求令各項新措施得以順利落實。
 
  就修正第5及第16條,《條例草案》的第5條及第16條旨在修訂《入境條例》的第32(4A)及37ZK條有關羈留以等候遣送、遞解離境或者聲請獲最終裁定的條文,務求讓入境處人員在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去考慮及決定羈留的時間,更加具透明度,並且有更穩妥的法律依據。
 
  參考現行《入境條例》第13D(1A)條有關處理當時越南船民的羈留安排,我們原本建議在第32(4A)及37ZK條中,訂明在決定羈留期是否合理及合法時須考慮的一些因素,當中包括:
 
(a)其他在等候遣離香港或聲請有待最終裁定的人的數目;
 
(b)調撥用於將人遣離香港或審核聲請的人力及財政資源;
 
(c)安排將該人遣離香港的可能程度;
 
(d)將該人遣離香港或審核聲請時,有否受該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所阻礙或拖延;及
 
(e)直接或間接阻礙或拖延將該人遣離香港或審核聲請,但入境處處長無法控制的因素。
 
  在委員會的會議上,大部份委員對上述修訂建議均表示支持。其中,有委員建議政府可考慮在條文中進一步加入其他「情況」作為考慮羈留的因素,包括有關人士會否帶來治安風險等。
 
  這提出的因素在日常運作上,已經是入境處現時在決定是否羈留某人時候的其中一項考慮,而法院在過去的相關判例中亦確認入境處在行使羈留權力時考慮有關因素屬合理和合乎相關法律原則。考慮了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同意就第32(4A)及37ZK條的條文作出修正,加入一個新的情況,進一步訂明在衡量羈留期是否合理合法時,亦需考慮該人是否對社會造成威脅或安全風險。
 
  我必須強調,在考慮羈留時間是否合理合法的時候,入境處會按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和事實,並將該等在法例中列明的「情況」連同其他相關因素一併考慮。此外,入境處亦會繼續按羈留政策及現行機制,就每宗個案作定期及適時的覆檢,以決定應否繼續羈留有關人士,並會在覆檢後以書面通知有關人士覆檢的結果及理據,以及按需要在傳譯員協助之下與其進行會面解釋有關情況。有關安排旨在確保被羈留人士適時獲悉並全面了解有關的羈留決定及其原因。
 
  主席,我請議員支持我提出的修正案,以盡快落實《修訂條例》及加強羈留工作。多謝主席。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