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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猥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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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較早前有人在網上發布兩段猥褻片段,分別展示兩名裸男於港鐵車廂內性交及另一名裸男於車廂內自瀆。片段中人士及發布者可能干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48條(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1條(禁止發布淫褻物品),以及普通法中「破壞公眾體統」等罪行(以下統稱猥褻罪行)。關於猥褻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干犯(i)‍破壞公眾體統罪、(ii)第200章第148條,以及(iii)‍第390章第21條而被(a)檢控及(b)定罪;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最低及最高刑罰為何;
 
(二)第(一)項提及的案件當中,有多少宗在港鐵車廂內及月台上發生;
 
(三)過去五年,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採取了甚麼措施,防止港鐵站範圍內發生猥褻罪行;及
 
(四)未來三年,警方會採取甚麼新措施打擊猥褻罪行,以及該等措施會否包括增加人手巡邏有關罪行的黑點和加強宣傳工作;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經諮詢運輸及房屋局及警務處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普通法下的「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I條最高判處監禁七年。《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48條訂明,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第21條,任何人如在香港發布淫褻物品,均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三年。
 
  有關上述罪行過去五年的檢控、定罪及判刑數字載於附件。政府並未有備存問題要求提供的其他分類數字。
 
(三)及(四)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一直與警務處緊密合作,交換最新罪案趨勢,致力防止罪案發生。當中,港鐵公司和警方鐵路警區合作,透過不同宣傳工作,包括在港鐵站內當眼處張貼海報及於電子顯示屏播放防罪信息,提醒乘客保持警惕,防範偷拍行為,並鼓勵事主及目擊者挺身而出舉報罪行。港鐵公司亦會安排車站職員不時於港鐵範圍內巡邏,並在繁忙時段加強車站人手,以應付突發情況。
 
  此外,港鐵公司亦聯同警方加強員工培訓,為前線員工提供防罪訓練,提高他們對猥褻罪行及性罪行的認知及處理相關事件的技巧,協助警方共同打擊罪行,並為乘客提供更適切的協助。港鐵公司多年來亦持續審視不同車站設施的情況,並因應乘客關注而採取相應措施,例如在升降機及扶手電梯的玻璃加貼不透明貼紙等。
 
  港鐵公司會適時檢討相關措施的成效,並繼續留意車站不同設施的情況,盡力遏止包括猥褻罪行在內的罪案在港鐵範圍內發生,為乘客提供安全的乘車旅程。
 
  警方會繼續靈活調配人手,於繁忙時段在風化案黑點,包括各港鐵站,加強高姿態巡邏,打擊罪案。警方亦會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包括透過警隊網上平台,提高市民的警覺性。例如在去年底,警方與多個團體合作,舉辦名為「保護兒童周」的全港大型宣傳及教育活動,透過視像講座、分享會及社交媒體平台等,與教師、家長、社工及學生交流,傳遞預防性罪行的信息。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