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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律師行被介入前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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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較早前,香港律師會理事會(理事會)經調查後懷疑一間律師行(該行)的一名前職員不誠實挪用該行客戶款項,以及信納該行嚴重違反《律師帳目規則》(第159F章),因此介入該行的營運。該行的業務隨即終止,而該行的所有款項由理事會以信託方式持有。理事會委聘了另一律師行為介入中介人(中介人)以處理善後工作。據悉,有數十名員工在該行的業務終止前於該行工作但卻受僱於一間獨立公司。由於該公司存放於該行的款項被理事會接管,所以未能向該等員工支付共逾400萬元的工資(包括薪金、未放取年假及法定假日的薪酬、代通知金和遣散費)。另一方面,部分該等員工應中介人要求協助其處理善後工作,卻不獲支付工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勞工處有否接獲上述員工的求助;如有,該處如何協助他們追討被拖欠的工資,包括有否協助他們採取法律行動及申請法律援助;
 
(二)勞工處會否與理事會和中介人商討,向上述員工支付他們協助處理善後工作期間的薪金;及
 
(三)會否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規定日後出現類似個案時,獲理事會委聘處理某家被介入律師行的善後工作的中介人須(i)處理所有在該律師行工作的員工(不論是否直接受僱於有關律師行)的遣散事宜(包括核實被拖欠的工資金額,以助有關員工盡快追討),以及(ii)‍向協助其處理善後工作的員工支付薪金?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府部門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勞工處於二○二一年一月接獲有關員工的求助後,已盡速向他們提供適切協助,包括提供調停服務,並協助員工向勞資審裁處(勞審處)提出申索聲請,以追討欠薪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由於僱主未有支付勞審處所裁斷的款項,因此勞工處隨即協助員工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提出特惠款項的申請,並按員工需要協助他們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如有員工與香港律師會(律師會)或其聘任為介入代理的律師行存在僱傭關係,而有關員工懷疑其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權益受損,可直接聯絡勞工處,勞工處定會提供適切協助。
   
  香港法律業界一直以來實施行業自我監管,以確保法律執業者的專業和獨立性。《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條例》)旨在就法律執業者及其僱員的認許及註冊、就公證人的委任及註冊,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修訂條文。《條例》及其附屬條例訂明了律師會作為香港律師的監管機構的權力及職能,包括根據《條例》第26A條,在該條指明的情況下(如在有理由懷疑某律師或其僱員不誠實的情況),律師會理事會可通過決議行使法定權力,介入有關律師行的業務,行使《條例》附表2所賦予的法定權力,並委任介入中介人協助其介入,以保障有關律師行客戶和公眾的利益。
   
  就問題提及的個案,我們留意到律師會在今年一月二十五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中提到,律師會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審視介入過程。針對有關進一步保障被介入律師行影響的人的意見,律政司樂意與律師會保持溝通。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