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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2021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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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1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1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擴大《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至涵蓋僱員在「極端情況」下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的情況。

  政府於二○一八年九月超強颱風山竹襲港後進行了跨部門檢討,以改善日後應對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的準備、應變和善後工作的機制;其中一項成果是制定了「極端情況」下有關工作安排的措施。如因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政府會審視及因應情況,於香港天文台把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作出適用於全港的「極端情況」公布。在有關公布中指明「極端情況」存在的期間,除與僱主就「極端情況」出現時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市民在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地方或安全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或外出。政府會在公布「極端情況」生效的首兩小時內繼續審視情況,並再公布會否延長「極端情況」的期限。除超強颱風吹襲的情況外,政府亦可能會因應其他大規模天災的實際情況而作出「極端情況」公布。

  現時,《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因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該條例訂明的職業病的僱員,讓他們可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不論過失的前提下,盡快獲得僱員補償。同時,《僱員補償條例》在特定情況下就往返工作地點的僱員提供僱員補償保障,包括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間,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會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考慮到僱員在「極端情況」下上下班途中可能會如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間的情形,身處的環境危險性比較高,我們認為向有關僱員提供充足的僱員補償保障是必要和合理。因此,條例草案建議將僱員在「極端情況」下上下班的情況納入《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內。此舉將讓相關僱員可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時上下班一樣,在僱員補償方面受到相同的保障。

  我們在擬訂立法建議時,已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和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他們對建議均表示支持。

  我懇請各位議員盡早通過條例草案,令建議可於即將來臨的颱風季節前實施,為因上述情況受傷僱員或死亡僱員的家屬提供更大的保障。

  多謝主席。
 
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