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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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十四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兩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三十萬二千元。上述罪行是在該公司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有的,故該名董事被檢控及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法團董事或負責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20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0分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