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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樓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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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十五日,油麻地一幢樓齡69年的唐樓發生火災,造成十多人死傷。據報,該樓宇屬沒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或任何居民組織,亦沒有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物管公司)的大廈(三無大廈)。該樓宇的業主尚未遵辦屋宇署於兩年前向他們發出的強制驗樓及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此外,消防處和屋宇署於火災前未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巡查該樓宇,以及向其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要求他們將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提升至切合現代消防安全標準的水平。有關樓宇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消防處及屋宇署執行第572章的最新進展,包括至今(i)巡查樓宇的數目、(ii)發出指示的數目及其遵辦情況、(iii)提出檢控的宗數,以及(iv)定罪的宗數;以何準則決定巡查樓宇的優次;預計何時完成巡查所有目標樓宇;
 
(二)屋宇署推行的(i)強制驗樓計劃及(ii)強制驗窗計劃的最新進展,包括至今(a)發出法定通知數目及其遵辦情況,以及(b)對不遵辦的業主採取執法行動的次數;
 
(三)消防處及屋宇署執行第(一)及第(二)項的工作的人手編制分別為何,以及有否評估人手是否足夠;如有評估而結果為否,有否計劃(i)增聘人手及(ii)增加外判,以加快工作進度;
 
(四)政府協助三無大廈成立法團及聘用物管公司的工作最新進展和成效;當得悉某大廈不大可能成立法團或聘用物管公司時,政府有何措施確保該大廈的業主遵辦指示或法定通知;及
 
(五)鑑於有意見認為,業主不適時遵辦指示或法定通知,是由於改善工程的費用高昂而不遵辦的罰款額卻不成比例地低,加上政府遲遲不提出檢控,政府會否加快檢控工作及提高罰則?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批准的綜合及住用用途樓宇(目標樓宇),必須提升至切合現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樓宇規劃、設計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條例》的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而消防裝置及設備方面的執行當局則為消防處處長。消防處及屋宇署會分別就所規管的樓宇消防安全措施,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須進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消防處及屋宇署在發出「指示」前,會先派員在目標樓宇展開聯合巡查,按照樓宇的實際情況及根據《條例》的規定,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指示」,要求他們提供合適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及/或進行消防安全建造的工程,以提升其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在大廈管理方面,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一直鼓勵和協助業主成立合適的居民組織,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以便他們有效地管理大廈。就此,值得注意的是,據資料顯示,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油麻地火災涉事唐樓由單一業權擁有,不涉及俗稱「三無大廈」的舊樓業主或住客在協調方面上遇到的問題。
 
  就謝議員的提問,在諮詢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受《條例》規管的目標樓宇共約13 500幢。《條例》自二○○七年七月生效以來,消防處和屋宇署按計劃分階段對目標樓宇展開聯合巡查。第一階段巡查10 500幢舊式目標綜合用途樓宇,第二階段巡查3 000幢舊式目標住宅樓宇。兩個部門現正進行第一階段巡查。
 
  截至二○二○年十月底,消防處和屋宇署已完成巡查9 702幢目標樓宇,並已向其中8 447幢目標樓宇發出「指示」。相關工作進度表列如下:
 
  消防處 屋宇署
已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的「指示」數目(註一) 208 892張 67 751張
已獲業主及/或佔用人遵辦/撤銷(註二)的「指示」數目 84 139張 18 596張
向業主及/或佔用人提出檢控的數目 1 089宗 280宗
業主及/或佔用人被定罪個案數目 992宗 196宗
 
  在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的「指示」數目方面,消防處已向業主及/或佔用人發出超過208 000張「指示」,現時已獲業主及/或佔用人遵辦或已獲撤銷的「指示」(即不用再跟進的「指示」)的數目已超過84 000張,比率達40%;在屋宇署方面達27%。
 
  屋宇署和消防處每年會考慮包括樓齡及消防安全風險等不同因素,揀選一定數量的目標樓宇進行‍巡查。兩個部門會繼續按實際情況,巡查餘下的目標樓宇。當完成第一階段巡查工作後,便會展開第二階段巡查目標住用用途樓宇的工作。
 
(二)截至二○二○年十月底,屋宇署推行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進度如下:
 
  強制驗樓計劃 強制驗窗計劃
獲發法定通知的目標樓宇數目 5 497 10 119
發出的法定通知數目 83 973 540 193
獲履行的法定通知數目 53 177 494 787
 
  就未獲遵從的法定通知,屋宇署會首先向業主發出警告信,敦促有關業主盡早遵從法定通知。若相關法定通知仍未獲遵從,屋宇署可向業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只限強制驗窗計劃)和提出檢控。
 
  截至二○二○年十月底,屋宇署對不遵從強制驗樓通知的業主發出了約40 900封警告信及提出約2 160宗檢控;同時對不遵從強制驗窗通知的業主發出了約122 800封警告信及約6 800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提出94宗檢控。
 
(三)《條例》的執行工作由消防處和屋宇署的專責隊伍負責,涉及人手分別為210名及104名人員。該專責隊伍亦同時負責執行《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的工作。就執行上述條例的工作,因為涉及執法及檢控等方面的工作,消防處和屋宇署並沒有聘用外判服務。
 
  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工作由屋宇署的強制驗樓組的194名專業及技術人員負責執行。此外,屋宇署亦把發出法定通知的若干行政工作外判予建築專業顧問。屋宇署會繼續按實際工作需要,委聘顧問以協助推展相關工作。
 
  消防處和屋宇署會密切監察員工工作量及不時檢視有關人手編制,有需要時會按照既定機制申請額外資源,務求有效推展相關工作。
 
(四)政府一直積極向舊樓業主提供業主之間的協調和統籌方面的支援。
 
  在協助「三無大廈」成立法團方面:
 
(i)民政總署自二○一一年起先後推行了三期「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顧問服務計劃」)。該計劃委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會協助有需要的舊樓業主,特別是「三無大廈」的業主,成立或重啟法團。截至二○二○年九月,計劃已協助成立/重啟540個法團,以及364幢大廈申請維修貸款/資助計劃,和269幢大廈聘任工程顧問公司/服務承辦商。民政總署會將「顧問服務計劃」恆常化,持續為「三無大廈」業主提供支援。
 
(ii)民政總署亦自二○一一年起推行「居民聯絡大使計劃」,招募居住在樓齡30年或以上的「三無大廈」的業主或租客,成為居民聯絡大使,協助居民商討和處理日常的大廈管理事宜。截至二○二○年九月,計劃已招募超過3 000名居民聯絡大使,並透過居民聯絡大使協助成立493個法團。
 
  在協助「三無大廈」業主遵辦「指示」方面:
 
(i)消防處及屋宇署會把尚未成立法團的目標樓宇名單通知民政總署,以便該署協助業主成立法團及就大廈管理事宜提供意見。
 
(ii)在發出「指示」後,消防處會主動在「三無大廈」宣傳招募「樓宇消防安全特使」及「消防安全大使」,務求提升居民的防火意識,並幫助協調日後進行與提升消防裝置及設備有關的工程。
 
(iii)屋宇署亦會安排駐屋宇署的社工支援服務隊向有需要人士提供進一步的協助,包括協調大廈居民進行所須的檢驗及工程、幫助申請合適的財政支援計劃等。
 
(iv)政府亦提供技術支援,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靈活和務實的方式處理每宗個案。消防處及屋宇署的個案主任亦經常與有關業主會面,向他們解釋「指示」的內容及協助他們解決工程上可能遇到的問題。目前,消防處亦已推出各項便利措施,例如為三層或以下樓宇推行「折衷式喉轆系統」以免卻安裝消防水缸及水泵及為四層或以上樓宇降低消防水缸容量要求等。
 
(v)如果有關目標大廈的業主需要更長時間籌辦和進行改善工程,消防處及屋宇署會按業主提供的理據及/或工程的規模等,在不影響樓宇及消防安全的前提和在合理的情況下,考慮延長他們遵辦「指示」或法定通知的期限的申請。
 
(vi)就財政支援方面,為協助私人樓宇業主保養及維修其樓宇,政府、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一直為有需要的業主提供多項財政支援計劃,包括「樓宇安全貸款計劃」、「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等。與《條例》有關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已列入這些計劃可獲資助或貸款的工程範圍內。
 
(vii)為了進一步支援舊樓業主,政府自二○一八年起夥拍市建局推出為數20億元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消防資助計劃」),以資助合資格舊式目標綜合用途樓宇業主,進行所需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以遵辦《條例》的要求。之後,政府向「消防資助計劃」再額外注資35億元。預計整個資助計劃可惠及約6 000至6 500幢樓宇。此外,政府亦於二○一八年夥拍市建局,推行「樓宇更新大行動2.0」,向合資格樓宇業主提供技術及財政支援。
 
(五)政府的目標是透過不同方面的措施和支援(例如上述第(四)項提及的支援),協助業主遵辦相關的「指示」或法定通知。就個別嚴重個案(如屢犯者或沒有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指示」或法定通知的人士),相關部門會考慮採取執法行動。在執行《條例》方面,如果業主或佔用人無合理理由而沒有遵從「指示」,執行當局可向裁判法院申請「符合消防安全令」,命令他們遵從「指示」所載規定。如果他們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
 
  另外,如業主或佔用人沒有遵辦「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而建築物可能有重大的火警風險,執行當局可向區域法院申請「禁止令」,禁止任何人佔用有關樓宇或其有關部分。如果不遵從「禁止令」,則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就執行《條例》及推行第(二)項提及的計劃,政府會密切留意法庭對個案的判決,包括是否判處最高的刑罰,從而檢視有否需要就罰則進行檢討。
 
註一:當中包括仍未逾時的「指示」。
 
註二:獲撤銷的「指示」包括涉及已拆卸建築物的「指示」,及獲批准使用便利措施的樓宇的「指示」等。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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