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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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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目的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實施香港特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

  現時,內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內地承認和強制執行香港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決。同時,內地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決,除了在少數例外情況外,在香港普遍不獲承認也不能強制執行。

  然而,隨着兩地聯繫日益緊密,人員流動頻繁,跨境婚姻亦趨普及,而在跨境婚姻不幸破裂時,便須涉及向法院申請離婚、贍養費、子女監護權等法律程序。在過去三年,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共68 374宗離婚案件當中,關乎內地婚姻的案件約佔百分之十八,即平均每年超過4 000宗。

  在取得香港法院的判決後,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一方如不履行判決,並移居內地,在現時兩地缺乏相互承認和強制執行有關判決的機制下,另一方將無法迅速採取補救措施,而只能在內地重新提出訴訟。這情況顯然並不理想。

  綜上原因,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就訂立婚姻及家庭事宜的相互承認和強制執行的機制進行商討,並且就《安排》的主要內容徵詢公眾意見,最終在二○一七年簽訂《安排》。為落實《安排》,現時提交立法會審議的《條例草案》文本,參照了現行為香港法律界熟悉在《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香港法律第597章)中所制定的登記機制。

《條例草案》內容

  《條例草案》將會適用於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由內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判決,以及於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發出的內地離婚證。

  《條例草案》主要訂立登記機制,供一方當事人在香港法院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中的指明命令,或申請承認內地的離婚證。

  至於內地法院承認或強制執行香港的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方面,主要受內地法律規管。最高人民法院將發布司法解釋實施《安排》。但為便利香港當事人向內地法院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香港判決,《條例草案》亦訂立機制,讓香港判決的一方向香港法院申請香港判決的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

  以下,我就《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作出簡介。

  《條例草案》第2部的第1及第2分部訂明,在內地生效的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一方,可以就判決中的指明命令,提出登記申請。《條例草案》附表2列出了涵蓋的各項內地判決中的三類指明命令,即攸關看顧命令(例如關乎子女撫養權以及監護權的命令)、攸關狀況命令(例如批准離婚的命令和撤銷婚姻的命令),及攸關贍養命令(例如關乎子女撫養費、夫妻之間扶養,以及婚姻雙方財產分割命令)。

承認及強制執行內地判決中的指明命令

  根據《條例草案》第2部的第3及第4分部,指明命令獲登記後,有關內地判決的另一方可以在指定限期內,申請將登記作廢,而登記法院須將登記作廢的理由包括:內地判決的答辯人未有按內地法律被傳召出庭或獲得合理機會作出陳詞或答辯、在有關法律程序獲內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在香港法院展開、香港法院已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作出判決、承認或強制執行有關指明命令,屬明顯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等。值得留意的是,如有關內地判決牽涉未滿18歲子女,則在決定承認或強制執行該命令會否屬明顯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時,香港法院須考慮該子女的最佳利益。

  當提出作廢申請的限期已經屆滿、或作廢申請已經了結之後,申請人可採取行動,強制執行有關指明命令。

承認內地離婚證

  《條例草案》第3部,就承認內地離婚證訂明條文,有關程序大致上與適用於登記內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程序相同。

就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提供核證

  為便利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決的一方,依據《安排》尋求內地法院承認及強制執行該香港判決,《條例草案》第4部訂明,在香港生效的判決的一方,可向香港法院申請,由香港法院發出經核證文本及證明書,證明判決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並在香港生效。

  《條例草案》附表3列出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相關命令。其中,附表3第11及第12項中所述的「關於管養的命令」,可涵蓋的命令包括規定交還或交付被不當地由香港遷移到內地或不當地扣留在內地的子女。換言之,待《安排》生效後,香港當事人可就香港兒童被一方父母不當地遷移到內地或不當在內地扣留向內地法院尋求協助。我們理解這是香港社會一直盼望落實的。

結語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司法機構將會訂立法院規則配合《條例草案》的運行,然後由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安排》生效日期。屆時,可望減少婚姻或家庭判決的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在內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別提出訴訟的需要,節省時間和費用,減輕他們的精神壓力,更重要的是讓他們便捷地獲得有效的司法濟助。《安排》應對跨境婚姻各方及家庭的切實需要,為他們提供更佳的保障。

  主席,自《安排》簽訂至今,已經過三年時間。公眾、法律界和司法機構均要求早日實施《安排》。律政司在二○一九年就《條例草案》的擬稿進行公眾諮詢,亦曾徵詢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事務委員會對立法建議表示支持。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