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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法官的行為、決定和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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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司法機關於去年處理了368宗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投訴,當中10宗與法官的行為有關,而與司法或法定決定有關的投訴則有353宗。此外,有市民批評近期某些案件的判刑不適當。關於法官的行為、決定和升遷,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司法機關會否重新考慮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設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讓法官的行為受公眾監察,以增加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會否重新考慮參考美國或英國的做法,設立量刑委員會,就所有刑事罪行發出具約束力的量刑標準;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盡快研究就與反修例運動相關的案件所涉罪行發出量刑標準;
 
(三)鑑於近月有多名法官就涉及政治背景的案件作出裁決時的言論引起爭議及投訴,但當中只有一名法官按司法機構至今的決定,暫時不應審理類似背景的案件,是否知悉司法機構作出有關決定的準則;
 
(四)鑑於一名裁判官於本年七月獲暫委為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因而其薪酬在司法人員薪級表中跳升四個薪點,是否知悉,該項委任經誰人推薦及批准,以及是否特別安排;如是特別安排,原因及其他詳情為何;
 
(五)鑑於據報一名分別於一九九一年及二○○六年獲得大律師及資深大律師資格的人士曾於一九九九年被定罪及罰款,是否知悉,為何司法機構分別於二○一一年及二○一三年委任該名有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士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暫委及特委法官,以及作出有關決定的準則;及
 
(六)鑑於據報近月有多名被控縱火及意圖傷人等嚴重罪行並獲法庭批准保釋候審的人士棄保潛逃,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會否檢視有關法官的批准保釋決定是否合適;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政府答覆如下:
 
(一)為維護並尊重《基本法》訂定的司法獨立原則,司法機構認為在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時,司法獨立必須受到保障和尊重。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九條所確立的框架,對法官行為不檢的指控進行審議的審議庭,必須由法官組成,亦僅限由法官組成。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的審議機制應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和精神,即審議應由法官進行,亦僅限由法官進行。因此,有關投訴必須繼續由司法機構自行處理,不受外來的影響或干預。此外,如果對司法裁決不滿,應該通過上訴或覆核的方式予以糾正。這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礎。
 
  為了加強處理法官行為投訴的認受性及透明度,司法機構已推行多項措施:
 
(i)每宗投訴均由相關法院領導調查,該法院領導的職級均較被投訴的法官或司法人員為高。視乎情況,投訴會由一位或多於一位上級法院的法官審閱;
 
(ii)司法機構一直在其《年報》中定期公布關於投訴的統計數據,以及證明屬實或部分屬實的投訴數目及其細節;
 
(iii)由二○二○年七月開始,如任何案件出現大量關於法官行為而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投訴,司法機構會於網頁公布投訴的要點、調查結果及理據;
 
(iv)在司法公開的原則下,現時除了少數極為例外的情況(如涉及兒童事宜的案件),所有法院聆訊均開放予公眾旁聽。區域法院及以上級別法院的判案書、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均可在司法機構網頁查閱;及
 
(v)從二○二○年十月起,司法機構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就一些可能引起廣泛公眾關注的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判決製備撮要,並將其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以增加公眾對法庭判決的理由的了解。
 
(二)司法機構強調,刑事司法工作是法院一項重要的工作。量刑是刑事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應由法院行使獨立司法權力來履行。法院的職責是在被告人認罪或經審訊定罪後,因應案情和犯人的情況應用相關的原則,判處公正而合適的刑罰。法庭會宣告判決理由。法庭的所有決定,包括量刑決定,都是公開讓公眾討論的。如被定罪的人認為刑罰過高,該人可提出上訴。如律政司司長認為個別案件的判刑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也可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
 
  不時有輿論認為應設立量刑委員會,就刑事罪行訂定量刑標準。原則上,司法機構對此建議有所保留。司法機構重申,量刑是一項司法職能,是法律方面的事宜;這項職能應由法院獨立履行,是法院專有的職能。事實上,法庭每天都要就大量案件量刑,而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都各有不同。要在所有案件中判處公正而合適的刑罰,實在是法庭一項極具挑戰性及艱巨的工作,亦涉及行使司法判斷以求取平衡的量刑決定。就此,上訴法庭處理量刑上訴或覆核時的判決,對量刑法庭有指導性的參考。在合適的情況下,上訴法庭亦會訂立量刑指引,這些指引對所有量刑法庭皆有約束力。
 
(三)司法機構一直嚴肅處理法官行為的投訴,每宗投訴均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相關法院領導按既定機制處理。《法官行為指引》(《指引》)列明關乎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重要原則。根據《指引》,法官及司法人員在實際上、推定上或表面上存有偏頗的情況下可能要取消其聆訊個別案件的資格。由於每宗投訴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包括相關法官在法庭上引用的法理基礎、遣詞用字、有關言論的前文後理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相關法院領導會就每宗投訴的情況作全面考慮,以審視個案是否符合《指引》所訂原則。此外,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如任何案件出現大量關於法官行為而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投訴,司法機構會於網頁公布投訴的要點、調查結果及相關理據,以增加處理法官行為的投訴的透明度。
 
(四)按照司法機構委任內部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慣常安排,法院領導會因應各級法院的運作需要,不時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推薦,內部委任合適的現職法官及司法人員為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以調任/署任較高級別法院的司法職位。高等法院暫委副司法常務官的任命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高等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37A條而作出。所有任命均是因應正常運作需要而作出。
 
(五)司法機構不評論個別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委任。根據一貫程序,在考慮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員時,司法機構均會要求申請人填報背景資料。在考慮委任暫委法官或特委法官時,會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即司法和專業才能)作出相關決定。在正式作出任命前,司法機構會對有關人士進行入職審查,包括查核刑事紀錄等。
 
(六)根據司法機構提供的資料,若案件未能在首度提堂時完成處理而需押後聆訊,便會出現是否准予保釋的問題。裁判官會嚴格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IA部的法律規定處理保釋申請。概括而言,根據第9D(1)和9G(1)條的法律要求,裁判官必須批准被告人保釋。法律規定只有在裁判官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不按照裁判官的指定歸押(即「棄保潛逃」);或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方可拒絕保釋。在決定是否准予保釋時,裁判官須按法例要求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載列於第9G(2)條的因素。在作出保釋決定時,裁判官會考慮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論據,以及控辯雙方呈堂的所有資料。如控方或被告人不滿裁判官的保釋決定,均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覆核或更改。原訟法庭同樣會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IA部所載列的法律要求,考慮和決定有關申請。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