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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與內地簽署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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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深圳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

  在簽署儀式後的新聞發布會上,雙方亦發布了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期望有助促進兩地了解大家的司法協助體系,同時讓社會大眾特別是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加深認識這一項措施。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簽訂,由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至今剛好二十年,成功為雙方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提供一個簡單而有效的機制,同時亦有助促進雙方在民商事法律事務的司法合作,取得了豐碩的合作成果。《補充安排》會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安排》,所作出的修訂符合《紐約公約》的精神。

  再配合去年十月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香港成為了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加上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降低了香港法律界人士在大灣區從事內地法律事務的門檻(考試已訂於明年一月三十日舉行,詳情可參閱:gba.examos.cn/lawyertop/login.html),《補充安排》會進一步有助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發展,從而提升香港作為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

  律政司在參考過二十年來的實踐經驗以及聽取仲裁業界的意見後,與最高人民法院磋商檢討《安排》。

  《補充安排》對《安排》進行修訂,以:

(a)更明確地訂明在《安排》有關執行仲裁裁決方面涵蓋「認可」一詞;

(b)更明確地以明文釐清當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後申請保全措施;

(c)使仲裁裁決範圍的定義與國際上普遍採用的《紐約公約》的「仲裁地」定義方式保持一致;及

(d)免除目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內地和香港特區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在內地,《補充安排》通過於今日頒布的司法解釋實施。在香港,有關上述(a)及(b)項的條文可透過現行法律框架實施,亦已自今日起生效。有關上述(c)及(d)項的條文將會在完成《仲裁條例》(第609章)內相關條文的所需修改後生效,律政司會盡快作出相關的立法工作,務求早日為業界帶來裨益。
 
2020年11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5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