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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在《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簽署儀式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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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簽署儀式的致辭:

尊敬的楊萬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尊敬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好。過去二十多年,內地與香港特區已經簽訂了七項涵蓋三大類別的民商事相互法律協助安排,當中有兩項涉及程序事項(註1),兩項與仲裁程序有關(註2),另外三項是就法院判決的相互協助安排(註3)。去年的一月及四月,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分別簽訂了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及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在仲裁方面,香港特區早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與內地簽定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安排》),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特性和《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典範。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的仲裁裁決受《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規限。但由於《紐約公約》是國際間的協定,因此並不適用於內地與特區之間仲裁裁決的執行。由於當時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並無相互執行的安排,當時香港的仲裁裁決不能以簡易的認可程序在內地執行,反之亦然。簽署《安排》就是為了補救這個情況。《安排》一方面參照回歸前的處理辦法和《紐約公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符合香港作為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的安排。

  《安排》自二○○○年二月一日起開始實施。參考過去二十年的實踐經驗以及聽取仲裁業界的意見後,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磋商如何優化《安排》的運作。及後雙方同意以補充安排的形式修訂《安排》內的條文。

  今天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補充安排》),其目的是對《安排》作出四方面的修訂。

  第一,我們旨在於《安排》中有關執行仲裁裁決方面包含「認可」仲裁裁決的表述,更明確地指出《安排》同時涵蓋為在內地法院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目的而對仲裁裁決作出的認可。第二,我們以明文釐清當事方可以在兩地法院接受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後申請保全措施。第三,我們取消了內地仲裁機構的名單要求,使之與《紐約公約》的「仲裁地」概念保持一致。最後,《補充安排》免除之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兩地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總括而言,首三項的修訂,以國際社會熟悉的語言和做法優化《安排》的條文,使《安排》在行文及實務上與現行國際慣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

  最後一項修訂,是針對《安排》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禁止仲裁當事方在內地和香港特區同時申請執行同一仲裁裁決。由於《紐約公約》沒有類似的限制,並參考了有關的實踐經驗後,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免除這項限制,進一步便利當事方執行仲裁裁決。

  我所說的有關的實踐經驗包括香港特區原訟庭於去年就CL訴SCG一案作出的決定。在該案中,由於《安排》禁止申請人同時向兩地法院提出執行的申請,仲裁裁決債權人先花了數年時間尋求在內地執行一項香港仲裁裁決,但仍是徒勞無功,隨後才尋求在香港執行該裁決。香港的原訟庭認為在該案中,香港強制執行該裁決的訴訟已失去時效,裁決債權人已失去了執行仲裁裁決的機會。此案正正凸顯了第四項修訂的必要性,經修訂後的《安排》第二條第三款,將免除之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兩地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修訂將同時設有保障條文,以確保申請人能追討的金額總值不超過仲裁裁決中確定的數額。

  今天我們透過簽訂《補充安排》完善了《安排》的運作,為雙方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提供簡單而有效的機制,進一步促進雙方在民商事法律的司法合作。

  隨着大灣區的各項發展計劃逐步落實,並配合在大灣區對於爭議解決服務的推廣,相信仲裁及其他爭議解決服務將會被更廣泛地應用在有關大灣區的爭議事宜中。《補充安排》能釐清和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和內地之間仲裁裁決的執行安排,亦令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的仲裁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更充分保障。《補充安排》配合兩地其他範疇的司法互助安排,有助進一步深化大灣區內合作,促成區內的深度融合,從而推動區域經濟協同發展。

  最後,我代表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業界、還有香港律政司,對最高人民法院為《補充安排》成功簽署所作出的努力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並感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今天的簽署儀式提供的協助。

  謝謝各位。

註1﹕《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1998年)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2016年)

註2﹕《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1999年)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2019年)

註3﹕《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6年)、《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17年,待生效)及《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19年,待生效)
 
2020年11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4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