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緊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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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隨着社交距離措施的放寬,市民的抗疫意識有所鬆懈,開始出現抗疫疲勞,未有佩戴口罩的聚集活動日益增加。與此同時,全球疫情持續惡化,本地源頭不明的確診個案近日亦有反彈的跡象,第四波疫情一觸即發。」
「為控制疫情,政府必須採取『外防輸入』和『內防擴散』的防控策略。『外防輸入』方面,自七月起,我們已大幅度收緊抵港人士以及獲豁免人士的檢測及檢疫要求。食物及衞生局局長亦已於十一月十三日及今天公布進一步的收緊安排。」
「與此同時,政府需在『內防擴散』方面迅速收緊疫情防控措施,特別是針對不佩戴口罩的聚集活動所帶來的風險。考慮到最新的公共衞生風險評估,特別是近期個案顯示涉及在酒店度假(即一般稱為staycation)所帶來較高的風險,我們認為有需要收緊在《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實施的社交距離措施,針對性地限制不佩戴口罩的聚集活動,包括在酒店內的聚集。我們亦會同時收緊於酒店接受檢疫人士的探訪安排,以堵截輸入個案在社區傳播。」
最新規定及限制詳情如下:
(1)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詳情見附件一)
(一)每天凌晨零時起至上午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見附件二)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受影響處所將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餐飲業務負責人亦須於餐飲處所入口處張貼告示,提醒顧客不應於餐飲處所毗連的地方進食或飲用食物或飲品;
(二)酒吧或酒館及夜店或夜總會內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其他餐飲業務處所內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
(三)市民在餐飲業務處所內只可於餐桌而非處所內的其他地方飲食,亦即離開餐桌時(例如在婚宴等場合進行敬酒活動)不得飲食並必須佩戴口罩;
(四)餐飲業務處所(包括酒吧或酒館)、夜店或夜總會及泳池的顧客/使用者人數上限為通常座位數目/可容納人數上限的50%;
(五)市民在室內體育處所及公眾溜冰場運動時必須佩戴口罩,除非與另一人保持至少1.5米距離、有效間隔或進行某些涉及較少身體接觸的運動;
(六)繼續維持其他就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的規定及限制,包括繼續暫停開放衞生風險較高的設施,包括蒸汽浴、桑拿設施及波波池等;及
(七)研究將旅館納入為表列處所,並就作為新增的表列處所的旅館施加規定,包括:
- 限制每間旅館房間人數至四人(除非有關人士來自同一家庭);
- 要求所有旅館房間訪客必須向旅館營運者登記個人資料;
- 在容許某人進入旅館前,須先為該人量度體溫;
- 在下一位顧客使用前,須先對設施及配件進行清潔及消毒;
- 須在任何旅館,為在其內的人提供消毒搓手液;
- 確保於酒店接受檢疫人士與非受檢疫人士的房間須分隔於不同樓層;及
- 酒店營運者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受檢疫人士於檢疫期間離開客房。
政府已就第599F章下的指示及指明刊憲,以實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點措施。上述措施將於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十一日期間內生效。政府亦已着手準備與上述第(七)點相關的法例修訂工作。
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2)收緊於酒店接受檢疫人士的探訪安排
(八)衞生署將於短時間內要求所有於酒店接受強制檢疫人士,在檢疫期內不得接受探訪。如受檢疫人士有需要補充物資或食物,可由親友或酒店職員協助放於房門外,讓受檢疫人士在沒有面對面接觸的情況下拿取。於酒店接受強制檢疫人士如需照顧者照顧,需首先獲得衞生署批准,照顧者並需要同時在酒店內進行檢疫,直到檢疫期完結。
政府強烈呼籲受檢疫人士必須嚴格遵守檢疫要求,以保障自己及其他人健康,此舉對防止疫情在社區擴散至為重要。任何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監禁六個月及罰款25,000元。
(3)羣組聚集
(九)除獲豁免者外,於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六日的十一日期間內,繼續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超過四人的羣組聚集。
任何人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根據第《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均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羣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4)佩戴口罩要求
(十)在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六日的十一日期間內,延續《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下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即任何人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或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即所有公眾地方,除了《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第2條所界定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在第599I章下,獲授權人員可拒絕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登上該交通工具或進入該區域,亦可要求該人佩戴口罩及離開該交通工具或該區域。任何人違反有關條文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此外,獲授權公職人員可向未有按規定佩戴口罩的人士發出罰款通知書,相關人士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發言人表示:「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疫情發展,不時檢討已實施的相關措施,以在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適當調節。」
完
2020年11月1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9時31分
香港時間19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