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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合憲法、合理 有助全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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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十一日)聯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召開記者會,解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日閉幕的第二十三次會議經審議後作出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和交代特區政府的跟進工作。
   
  林鄭月娥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這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有權解釋《基本法》和監督《基本法》的實施,亦有權對《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憲制性問題依法作出處理,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在特區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特區政府在七月三十一日宣布將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後一年舉行。為解決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而令立法機關出現空缺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八月十一日作出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當時的決定處理的是第六屆立法會的繼續運作,並無觸及第六屆立法會議員的『去留』。」
   
  「然而,四名第六屆立法會議員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梁繼昌,早前報名參加原定於九月六日舉行的二○二○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在提名期結束前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失去參選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資格。選舉主任明確指出其提名無效正正是他們不被認定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聲明要求,即是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我們現在要處理的問題是四個經依法認定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被裁定提名無效,即不具備參選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人,應否容許他們繼續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由於上述問題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八月十一日所作的決定和其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特區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因此請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從憲制層面來解決問題。」
   
  「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的決定,特區政府已宣布該四名在原定於二○二○年九月六日舉行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被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今日稍後會就此一併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刊憲。政務司司長亦已去信立法會主席,要求他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安排立法會秘書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5(1)條宣布該四人的立法會議席自今年七月三十日起出現空缺。」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合憲、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特區政府不是針對任何議員,這次的安排純粹是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以及今年八月十一日所作的決定,確保延任議員均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此外,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後,特區政府一直積極研究如何理順本地法例,以更好地反映《解釋》就公職人員宣誓的具體要求,並讓特區政府更準確地履行相關憲制責任。特區政府將盡快完成研究及法案草擬工作,以期盡早提交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在回應傳媒提問時,林鄭月娥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立法會議員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法定要求的法律後果,定下明確規則,有助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意義深遠。 
 
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44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