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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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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月,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持續擴散,並已確認該病毒可人傳人。內地至今已錄得數以萬計的確診個案,而香港的確診個案亦持續上升。就該疫情的相關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香港出現社區感染的最新應對措施;
 
(二)是否知悉,現時已知有效治療感染該病毒的方法;有否與內地當局交流治療有關病者的經驗;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近日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有多名醫護員工放取病假、罷工或辭職,當局有何新應對措施以確保醫院有充足人手抗疫;
 
(四)是否知悉醫管局為應付疫情而縮減的非緊急服務的類別及其他詳情;
 
(五)會否考慮援引《儲備商品條例》(第296章)第3條,(i) 將口罩指明為儲備商品,以及(ii)協調口罩的採購,並管制口罩的貯存、分配和售價,以免市民恐慌性囤積口罩,加劇該等物品的短缺情況;會否向有需要的基層市民提供免費口罩及消毒用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會否效法澳門政府的做法,設立專門網頁並規定零售商每日在網頁匯報口罩實時存量,以便市民購買;
 
(七)鑑於政府呼籲由內地返港的市民,應在回港後盡量自我隔離14天,會否就僱主可否把因自我隔離而沒有上班的員工視為放取假期或扣減該等員工的薪酬發出指引;及
 
(八)鑑於《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規定僱主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僱員在工作期間的安全及健康,會否要求(i)僱主在員工工作期間向他們提供足夠的防疫物品(例如口罩及消毒液),以及(ii)潔淨服務承辦商向前線工人提供防護衣物;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自2019冠狀病毒病發生以來,政府一直緊貼疫情發展,我們按着迅速應變、嚴陣以待和公開透明三大原則,根據專家的建議和意見,實施了果斷和合適的措施,作出全面部署。根據政府防控策略,我們在衞生監察、強制檢疫、隔離治療、健康申報、出境篩查、減少香港與內地人員往來、減少社會接觸,以及支援前線醫護人員的工作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具體而實際的措施。
 
  就蔣麗芸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經諮詢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勞工處,以及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後,我的回應如下:
 
(一)為防香港出現大規模社區爆發,政府一直採取「遏制」病毒的策略,務求及早發現、及早隔離、及早治療感染者。
 
  首先,自二○二○年二月八日起,政府已向所有由內地抵港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和其他地區的旅客)發出檢疫令。有關人士必須強制在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檢疫14天。
   
  此外,政府會繼續加強推動保持社交距離的措施,以及加強個人衞生和環境衞生措施,以減低新型冠狀病毒在本地進一步傳播的風險。
   
  與此同時,為及早識別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個案,醫管局自二○二○年一月中起推行「加強化驗室監測」計劃,為符合有關準則的肺炎病人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測試,並分階段擴闊涵蓋範圍至所有住院肺炎個案。為進一步加強香港的監測及防控策略,醫管局由二○二○年二月十九日起擴闊「加強化驗室監測」計劃的涵蓋範圍至非住院病人,試行向在急症室或普通科門診求診並出現發燒和呼吸道症狀或輕微肺炎的病人,安排深喉唾液樣本化驗,以期盡早識別社區內受感染的輕微個案和更全面掌握病毒的流行病學情況。
 
(二)現時公立醫院主要為確診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提供支援性治療,包括氧氣治療、靜脈輸液,以及治療繼發性細菌感染的抗生素,並在有需要時使用體外膜氧合器(俗稱「人工心肺」)維生儀器。醫管局另設有專家小組按確診病人的臨床情況作出評估,為合適的病人提供抗病毒藥物,例如蛋白酶抑制劑、干擾素和利巴韋林的複方療法,並會密切監察藥效及可能出現的副作用。這些藥物治療按專家對冠狀病毒的了解而制定,專家小組會參考最新的研究資料,作出適當調整。
 
(三)就早前的工業行動,政府和醫管局已多次呼籲採取工業行動的醫護人員盡快返回工作崗位,避免影響公立醫院服務和病人治療。醫管局亦已啟動重大事故控制中心,密切監察各公立醫院的運作情況,並按服務需要調配人手和調節非緊急服務,集中資源處理疫情和維持緊急醫療服務。
 
(四)因應疫情最新發展,醫管局已於二○二○年二月十五日宣布,由二月十七日起的四星期,大幅度調整非緊急及非必要的醫療服務,以集中人手和資源照顧最緊急的病人及應對疫情。具體措施包括:
 
(i)除緊急治療及必要治療外,安排延後非緊急服務,例如預約手術;
(ii)專科門診會聯絡病情穩定的病人更改覆診日期,並按情況為病人覆配藥物;及
(iii)除緊急及必要檢查外,延期進行非緊急的檢查,例如例行內窺鏡檢查。
 
  醫管局期望調整服務可大量減少醫院內的人流,並讓公立醫院集中提供緊急服務和處理疫情。醫管局會密切監察公立醫院的人手及服務情況,並適時作出調整。
 
(五)及(六)就口罩供應,政府一直多管齊下,透過不同途徑和方式進行全球採購,包括由政府物流服務署直接接洽供應商,以及透過駐海外的經濟貿易辦事處和個別人士的轉介尋找貨源,目標是在最短時間內採購到防疫物資,應付政府運作的需要。與此同時,政府按風險為本原則,為使用政府庫存的口罩分配訂定優次,優先照顧醫護及提供照顧服務的人員的需要(包括前線醫護人員、院舍的護理人員、私人診所的醫護等)、提供必要服務而工作上需接觸市民的人員(例如提供公共交通、緊急服務、出入境服務的人員等)。除入口外,政府致力跟進增加本地生產的建議,懲教署亦已增加口罩產量。政府與商會和零售業界代表亦緊密聯繫,並與內地相關部門合作,促進清關工作,務求加快口罩應市。
 
  根據專家估計,疫情有機會維持一段時間,加上不同國家及地區均出現確診個案,對口罩需求急增,增加了採購的困難。在口罩短期供應仍然緊張的情況下,政府認為致力增加供應和管理口罩需求是較為切實可行的做法。政府現時並沒有計劃透過立法就口罩的供應和價格作硬性規管,因為此舉只會適得其反,不能正本歸源,解決供應緊絀問題。
   
  因應近日有私人機構及團體捐贈/擬捐贈口罩及消毒用品予政府及非政府機構,勞工及福利局及社會福利署會按捐贈者的意願與相關機構聯絡。政府亦鼓勵私人企業及慈善團體捐贈口罩給弱勢社群,並會在財政資源或協調工作上作出配合。
 
(七)由二○二○年二月八日凌晨起,衞生署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要求從內地入境的人士或從外地入境但在過去14天內曾到訪內地的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內地居民和其他旅客,均須強制接受檢疫14天,擅自離開會構成刑事罪行。《僱傭條例》(第57章)就自我隔離的員工的假期或工資安排並無作出法定規例。然而,政府鼓勵僱主體恤和諒解僱員的情況,作出彈性處理。
 
(八)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僱主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保障其僱員工作時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因此,每一位僱主均有責任就其僱員的工作進行風險評估,並按風險評估的結果,為其僱員提供所需的裝備以保障他們的職安健。
 
  清潔服務屬於以僱用非技術員工為主的服務合約。就這些合約而言,四個主要的採購部門(即食物環境衞生署(食衞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政府產業署和代表香港房屋委員會採購的房屋署)一般均要求其服務承辦商遵守相關的香港法例,包括《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的要求,並在合約中要求承辦商為其員工提供足夠及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四個主要採購部門亦已加強與承辦商的聯繫,要求承辦商為員工提供足夠的防護裝備(例如口罩)。部門亦會參考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發出的《工作場所預防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的健康指引》,向其承辦商發出相關的工作指引。
   
  一般來說,有關清潔員工工作時的裝備及口罩需要是由承辦商提供。考慮到承辦商現時在採購時面對很大的困難,為了保障這些為市民服務的清潔員工,政府決定將懲教署每月增加生產的70萬個口罩預留並免費分發予政府服務承辦商轄下的清潔工友。食環署及房屋署自二○二○年二月十七日起優先向負責清潔公廁、街市、垃圾站、街道和公共屋邨的清潔工友分發口罩。
 
2020年2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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