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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題:執法機關取得通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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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三十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訂明,任何人之通信不得被無理或非法侵擾。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只要求執法機關在進行郵件截取和電訊截取前須向小組法官申請授權,但未有就網絡通訊(例如手機及網絡伺服器)的資料(包括通訊內容、元資料及個人資料)作出規管。此外,高等法院在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的一項裁決中指出,除緊急情況外,警方須先獲得法庭搜查令才可查看被捕者的手機。據報,近日有一名被捕者表示,其已上鎖手機內部分即時通訊紀錄被控方列為呈堂證據之一,但他在被捕後從未向警方透露其手機的解鎖密碼,而他上庭前亦未獲告知警方取得有關搜查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六月至今,警方檢取、解鎖及查閱被捕者手機內資料的個案宗數,以及就當中有多少宗取得搜查令;
 
(二)警方從何時開始使用駭客軟件或其他破解工具,為手機解鎖以查閱手機內的即時通訊內容或其他資料;及
 
(三)政府會否(i)參考韓國、台灣、澳洲、英國和美國的相關法例,修訂或制定法例規管執法機關進行電子蒐證工作,以及(ii)主動和定期公布各執法機關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詳情,令執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和達到國際水平?
 
答覆:
 
主席:
 
  執法機關在香港法例之下有責任防止及偵查罪案,以保護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在執法機關履行其責任的過程中,會行使相關法例所賦予的搜查及檢取權力,檢取及查看涉嫌干犯罪行的物件,當中包括手提電話及其他類似裝置。
 
  根據高等法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就一宗案件頒下的判詞,警務人員可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6)條,在被捕人士身上及現場或附近檢取手提電話,但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無須獲得搜查令而查看這些手提電話的電子內容。判詞亦指出,就允許警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無須獲得搜查令而查看拘捕後檢取的手提電話或其他類似的裝置的電子內容而言,《警隊條例》第50(6)條合憲,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14條和《基本法》第30條的規定。我知道執法機關一直都嚴格跟隨這判詞所闡述的原則行事。
 
  執法機關調查罪案時,如有需要,可根據相關法例向法院申請搜查令,以獲得搜查處所和檢取在處所所找到的物件、文件和資料的權力。執法機關申請搜查令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須在裁判官席前宣誓,證明人員有理由懷疑某搜查目標內藏有具調查價值的物件,並清楚說明申請的理據,以及所申請的搜查令的涵蓋範圍。執法機關亦須就裁判官作出的提問給予滿意的答覆。裁判官發出搜查令時可按個別情況施加條件。裁判官如認為理據不充分,或不適合,會拒絕發出搜查令。
 
  裁判官是基於提出申請的執法機關人員所呈交的事實和細節,嚴格依照法律處理搜查令的申請。我們需尊重法庭的權威、專業、獨立性和公信力。
 
  我強調,向法庭申請搜查令與按《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截取條例》)申請授權進行秘密行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程序,目的不一樣,不應該混為一談。搜查令須經法庭批核,是根據相關條例而作出,目的是蒐證作日後呈堂之用。《截取條例》下的行動所搜集的資料主要是作情報之用。兩個程序都在法律下有嚴格規定及限制,都是嚴謹的程序。
 
  就莫議員提問提及的個案,警方已公開澄清,他們是在獲得裁判官發出的搜查令下進行。由於該宗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我不適宜進一步討論案件的詳情。
 
  就莫乃光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二○一九年六月至十一月期間,警方共處理了1 429宗涉及手機作為證物的案件。當中涉及3 721部被捕人或疑犯的手機,有關個案都是在取得法庭搜查令下進行。
 
(二)一般情況下,警方會在取得法庭手令後才為手機進行數碼法理檢驗。有關的檢驗所取得的證據會於相關案件的公開審訊中呈堂。由於檢驗的關鍵技術屬機密資料,披露該等資料可能讓犯罪分子得悉執法機關的行動細節,會損害執法機關調查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令不法分子有機可乘,所以我不會公開。
 
  我要強調,不論使用何種技術,亦不論有關行動是根據法庭搜查令或按《截取條例》而進行,警方的行動都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及規限合法地進行。
 
(三)現行《截取條例》明確訂明和要求多項資料需要公開。《截取條例》下訂明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專員)會每年作出報告,羅列需披露的資料。報告公開,每年提交立法會,並在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內容包括行動的數字和類別、專員的監察結果,及有否違規個案和相關的懲處等。這做法和很多外地司法管轄區類似。
 
  至於向網絡服務供應商索取與偵查罪案有關的資料,執法部門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或在執行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受法例充分監管。特區政府認為現行的制度和做法適當,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會予以繼續。
 
  多謝主席。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