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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打擊起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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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麥美娟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答覆:
 
問題:
 
  自修例風波發生以來,有不少人對警務人員及持不同意見人士進行起底(即在網上搜尋和公開他們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繼而有人利用該等資料對受害人及其家人進行滋擾和恐嚇。有持不同意見人士為免被起底而噤聲。此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表示,調查及跟進起底行為困難重重,因此正積極研究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公署自修例風波發生以來接獲多少宗投訴,指個人資料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被人在網上公開,以及該等投訴涉及多少人的個人資料;該等投訴當中,涉及起底行為的投訴數目;公署採取的跟進行動的詳情為何;
 
(二)鑑於有社交平台多次拒絕向公署提供發出起底帖子人士的登記資料或互聯網規約地址,現行法例有否賦權公署對它們作出檢控;如有,自修例風波發生以來,公署作出檢控的宗數為何;如否,在有關法例獲修訂前,公署有何措施處理此情況;及
 
(三)是否知悉,公署研究修訂上述條例的最新進展為何;政府會否接納賦予公署搜查、檢取證據和檢控等權力的修例建議,以及有否就修訂法例制訂時間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制訂該時間表;在完成修訂法例之前,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保障在修例風波中被起底人士的私隱?
 
答覆:
 
主席:
 
  就麥美娟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後,我就問題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政府非常關注過去一段時間社會上的「起底」事件。公署於二○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接獲首宗與修例風波有關的「起底」個案。截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署共接獲及主動發現超過4 300宗相關個案,最新數字是4 700宗。當中被「起底」人士遍及不同意見取向的人士和各行各業的從業員,其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仍是單一組別計受影響人數最多的。在公署接獲及發現的個案當中,涉及警務人員及其家屬的超過1 500宗(佔整體個案約36%)。對政府官員及公職人員進行「起底」的共180宗(佔整體個案約4%)。除了公職人員外,亦有曾表態支持政府或警方的公眾人士被「起底」(佔整體個案約30%)。另一方面,有市民在網上發表反對政府或警察的言論後被「起底」(佔整體個案約10%)。亦有市民不滿示威者的行為,在網上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佔整體個案約20%)。
 
  現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進行調查和視察的權力,以及執行這些調查職能的相關權力(包括進入處所、傳召證人和規定有關人士向專員提交資料)。然而,專員不能進行刑事調查和自行提出檢控。目前,刑事調查由警方執行;如有需要檢控,則由律政司負責提出。截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署已依法將超過1 400宗相關「起底」個案交予警方作進一步刑事調查。現時《私隱條例》第64(2)條規定,任何人士披露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截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共有八名人士因涉嫌違反該條文被警方拘捕。警方亦已於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就一名男子涉嫌於網上不當地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以與《私隱條例》第64條相關的罪名對該名男子控以一項「串謀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案件將於二○二○年一月十五日再訊。
 
  除轉介相關個案予警方跟進外,公署亦向有關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營運商指出,他們應避免讓其平台被濫用作為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工具,公署並要求涉事平台刊登警告字句,說明「起底」行為有機會觸犯《私隱條例》。就「起底」個案,公署曾主動聯絡及超過140次去信涉及「起底」內容的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超過2 500條相關連結,其中接近七成已被移除。公署會對有關平台持續進行檢視並繼續有關的跟進工作,以盡力遏止「起底」的行為。
 
  此外,法庭在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頒下禁制令,禁制任何人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布、傳達或披露屬於警務人員或其家屬的個人資料;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警務人員或其家屬;或協助、煽動、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等行為。截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署共將40宗接獲及發現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的個案轉介予律政司跟進。
 
(三)因應去年發生的一系列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故,我們現正聯同公署檢討並研究修訂《私隱條例》,以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障。公署同時亦因應過去一段時間處理相關「起底」個案的經驗,向我們反映《私隱條例》在針對處理「起底」情況方面有可以加強的地方,包括考慮修訂條文以更針對性地處理與「起底」有關的行為、賦予專員法定權力要求社交平台或網站移除涉及「起底」的內容,以及賦予專員刑事調查及提出檢控的權力等,我們正聯同公署認真研究如何修訂《私隱條例》。當中涉及的因素包括規管「起底」行為所涉及的法律考慮,例如罪行的定義以及如何確保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言論自由和資訊流通之間取得平衡等。我們注意到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近期也開始就「起底」行為作出規管,例如新加坡於去年通過《防止騷擾(修正)法令2019》。我們會與公署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條例,研究它們就「起底」方面的規管方式,並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以研究修例方向和細節,我們並會諮詢相關持份者的意見。
 
  在完成法例修訂前,警方會繼續透過《私隱條例》第64條處理「起底」行為。公署亦會積極進行相關工作,包括轉介相關個案予警方跟進、主動聯絡及去信涉及「起底」內容的平台營運商要求移除相關連結,和要求涉事平台刊登警告字句說明「起底」行為有機會觸犯《私隱條例》等,以盡力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多謝主席。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