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二題:電動可移動工具及電動輪椅
*******************
  以下是今日(一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恒鑌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電動單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電動可移動工具)一律禁止在道路上行駛,但被視為醫療儀器的電動輪椅則不受該項限制。較早前,有兩人在單車徑上使用電動滑板車時因遭遇交通意外而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件電動可移動工具進口,並按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警方向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人士(i)作出勸諭及(ii)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現時本港有否公眾地方可供市民合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如有,它們的位置為何;如否,為何政府仍准許該等工具進口及在本港出售;及

(四)鑑於有市民反映,電動輪椅在行人路和行人過路處高速行駛會危害輪椅使用者、行人及司機的安全,政府會否檢討現行對電動輪椅的規管,包括研究(i)設立發牌制度並規定電動輪椅使用者須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以及(ii)資助有需要的使用者支付有關的牌照費及保險費;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恒鑌議員的提問,經諮詢食物及衞生局、衞生署和醫院管理局(醫管局)、運輸署、政府統計處,以及香港警務處,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統計處,電動單輪車、電動滑行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在「香港貨物協調制度」下並沒有獨立的貨物編號,而它們所屬的貨物編號也包含其他車輛(如機動和腳踏兩用車、電動滑板、電動高爾夫球包車/電動球袋車等),故未能提供這些工具的進口數量。

(二)及(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電動可移動工具屬機械驅動,因此都屬於「汽車」。任何「汽車」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但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運輸署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登記及發牌。

  在二○一九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間,警方在道路上因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而進行拘捕的個案有13宗。

(四)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任何人士若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或其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便屬違法。

  為教育輪椅使用者正確使用電動輪椅,醫管局轄下醫院的專職治療師在處方電動輪椅時會根據患者的個人需要,教導他們如何安全和正確地使用輪椅。此外,醫管局轄下的社區復康中心亦為電動輪椅使用者提供有系統的小組培訓,讓他們學習安全使用輪椅的技巧及態度,以應對不同的情況,包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設施,以及應付室外障礙物等情況。

  在「香港好.易行」計劃下,運輸署現正進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預計本年內完成,研究多項與鼓勵步行有關的議題,以及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可行性,和現時就電動輪椅的監管政策。政府會參考研究的結果,檢討對電動輪椅的規管。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