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二十一題:警方處理死亡案件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許智峯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本年六月十二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警方處理的每宗死亡(包括屍體發現)案件的下列資料(以表列出):
 
(i)警方接獲案件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ii)死者的性別及年齡、
(iii)死者身分有否獲確定、
(iv)警方有否通知死者家屬、
(v)死者是否在受官方看管期間死亡、
(vi)死者在死前三個月內有否被捕紀錄、
(vii)案件的分類、
(viii)死因有否可疑,以及
(ix)死因調查是否已完成;及
 
(二)(i)上述期間及(ii)去年同期,自殺身亡及屍體發現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並按死者所屬年齡組別(以五年為一組)列出分項數字?
 
答覆: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警隊的職責包括協助死因裁判官履行他在《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條例》)之下的責任和行使他在該條例之下的權力。
 
  根據《條例》第9(1)條,死因裁判官可調查須予報告的死亡個案;或其認為基於公眾利益而應調查的任何其他死亡個案。第9(2)條述明調查的目的是調查某人死亡的原因及與其死亡有關的情況。
 
  《條例》訂明有20類死亡個案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當中包括自殺身亡、意外或受傷導致的死亡、罪行或懷疑罪行導致的死亡等的個案。《條例》第4(1)條同時訂明當獲悉死亡個案時,有責任呈報死亡個案的人士,包括警務人員,須盡快向死因裁判官報告。
 
  根據《條例》第14(1)條,死因裁判官可以就任何人突然死亡、因意外或暴力而死亡、或在可疑情況下死亡等的死亡個案進行研訊。根據《條例》第27條,研訊的目的是研究死亡個案的原因及與其有關的情況。為此目的,研訊的程序及在研訊中提出的證據須專注於在可予確定範圍內確定以下事項,當中包括死者的身分;死者是如何、何時和在何處死亡;以及死因裁判官/陪審團就死亡個案所達致的結論等。
 
  就許智峯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及(二)警方處理每一宗死亡案件,均遵從嚴謹的法例及指引,向死因庭作出呈報。警方會調查每一宗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死亡個案,並把初步調查報告連同臨床病理學家或法醫科醫生的驗屍報告提交死因裁判官。如死因裁判官認為有關個案須予進一步調查,警方會展開進一步調查和提交更詳盡的死亡報告。死因裁判官在閱讀有關報告和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後,會決定是否進行死因研訊。
 
  警方在調查每一宗死亡個案均保持一貫專業精神,以一絲不苟的態度作出跟進。事實上,死因裁判官在二○一八年《死因裁判官報告》中,認同警務處調查員的表現,認為他們就死亡事故進行了高水平的調查,也擬備了高水平的死亡調查報告。
 
  以警方在現場就案件的初步分類計算,二○一九年六至九月及過去四年同期,警方接獲的自殺(包括有人上吊或從高處墮下)及發現屍體、送院前或送院時死亡(包括未能在現場確定死因)的個案數字如下:
 
六月至九月期間 自殺(包括有人上吊或從高處墮下)(註一) 發現屍體、送院前或送院時死亡個案(包括未能在現場確定死因)(註二)
二○一九年 256 2 537
二○一八年 222 2 226
二○一七年 250 2 407
二○一六年 235 2 161
二○一五年 216 2 159
 
註一:為警方就案件的初步分類。
註二:在案件調查完結後可能會被重新分類,包括被列入為自殺案件。

  上述數字不包括由其他有責任向死因裁判官呈報死亡個案的人士所呈報,而有關個案最終由死因裁判官裁定為自殺的個案。警方沒有備存提問的其他分項統計數字。
 
2019年1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