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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管理及經營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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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八月十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及15,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二月和今年一月分別巡查銅鑼灣謝斐道和筲箕灣東大街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調查謝斐道的會社時,喬裝顧客並光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和註冊圖則。牌照處人員同時發現逃生途徑被阻塞,會社擺設亦與註冊圖則不符。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10、12、17及19項條件。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

  筲箕灣東大街的會社擺設則與註冊圖則不符。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政府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9年8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