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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匯款至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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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啟明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答覆:

問題:

  據悉,有不少港人為節省時間和費用,選擇光顧找換店而不選擇銀行,為他們從香港匯出人民幣往內地。然而,該等找換店未獲內地當局批准經營跨境匯款業務,因此屬「地下錢莊」。內地執法部門偵查到非法匯款時,可凍結有關找換店和內地收款人的戶口,以致匯款人誤墮「匯款陷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政府接獲涉及找換店的投訴宗數,並按投訴類別及有關金額所屬級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何措施加強規管找換店為顧客匯款至內地的服務,以免港人遭受損失;及
 
(三)會否改善現時銀行為客戶匯款至內地的程序及安排,包括與內地當局商討提高每人每日的匯款金額上限及簡化審批程序;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參考國際社會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相關要求,政府於二○一二年通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要求金融機構(包括金錢服務經營者)須遵守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條例並為金錢服務經營者訂立了發牌制度,賦權香港海關對金錢服務經營者的合規情況進行監管。
 
  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任何人在香港經營金錢服務,包括貨幣兌換服務及/或匯款服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海關必須信納申請人及其最終擁有人均屬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方可批出牌照。如申請人屬合夥或法團,則所有合夥人、董事、及最終擁有人均必須是經營金錢服務的適當人選。在斷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海關必須考慮該人是否曾被裁定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或《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中有關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罪行,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同類罪行;是否屢次不遵從《打擊洗錢條例》或海關發出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有否因作出有欺詐性、舞弊或不誠實的行為而被定罪;是否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或正進行破產程序;及是否正在清盤或有清盤令的法團等。除此以外,在斷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海關亦可考慮任何其他其認為相關的事宜。
 
  就何議員問題所提及的各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由二○一六年至二○一八年,海關一共接獲37宗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的投訴,其中18宗涉及金錢服務經營者在收到匯款人款項後因各種原因而無法完成交易。
 
(二)除《打擊洗錢條例》外,金錢服務經營者亦須遵守其他法例,包括與保障消費者有關的法例。例如,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任何商戶,包括金錢服務經營者,如在要約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受影響的消費者可向海關舉報。此外,任何人若懷疑金錢服務經營者或任何商戶涉及詐騙或觸犯其他刑事罪行,可向警方作出舉報。
 
  除作出刑事調查外,海關亦會根據《打擊洗錢條例》對涉事的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展開調查。若發現持牌人違反《打擊洗錢條例》或相關指引的規定,海關可就此提出刑事檢控或向持牌人施加行政處分,包括公開譴責、命令持牌人採取補救措施、繳付罰款及/或對該持牌人施加額外的牌照條件。若發現持牌人不再是經營金錢服務的合適人選,海關會暫停甚至吊銷其金錢服務牌照。
 
  由二○一九年一月至四月為止,共有兩名經營金錢服務的人士分別因涉及違反《商品說明條例》及盜竊而被拘捕,有關人士的金錢服務牌照已暫時被吊銷。相關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同期,海關亦因其他原因另外暫停/吊銷了五個金錢服務牌照。
 
  除了加強執法外,海關亦定期透過不同形式的活動,如向公眾派發傳單、在網頁提供資訊等,提醒公眾應光顧持牌的金錢服務經營者進行滙款服務,並須注意其他地區的法規,以免蒙受損失。
 
(三)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一直關注港人在內地跨境取得金融和銀行服務的便利性,並與內地有關當局研究包括支付、開戶、理財及匯款等問題,以及推出各項金融配套措施。就現時人民幣匯款的安排,金管局會參考實際情況向內地有關方面作出反映和跟進。
 
  謝謝主席。
 
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