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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動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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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動物福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官員於上月本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政府正朝着「零人道毀滅動物」的目標前進,政府有何具體措施達致該目標;有否訂立階段性目標和相關達標日期;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於去年十一月邀請動物福利機構就可能適合進行流浪狗「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試驗計劃)的地點提出建議,漁護署至今收到建議的數目及詳情為何;政府預計推行該計劃所需資源為何;
 
(三)鑑於漁護署表示過去三年進行的試驗計劃未達既定的成效指標,政府會否主動探討合適的地點,並由漁護署推行新一輪試驗計劃;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狂犬病條例》(第421章)規定,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哺乳動物(人類除外),即屬犯罪,過去五年,相關檢控個案的定罪率為何;政府會否加強執法,以及未來三年每年的執法人手為何;
 
(五)現時動物主人把不再飼養的動物交予漁護署轄下動物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時需辦理的手續為何;鑑於政府近日建議修訂法例,引入動物負責人對動物的「謹慎責任」的概念,並建議棄養動物應被視為違反謹慎責任及違法行為,政府預計有關的法例修訂實施後,管理中心接收的動物數目會否上升;如會,漁護署有何應對措施;
 
(六)會否考慮參考其他地區的做法,向棄養動物的人士收取費用,以補貼動物福利機構的相關開支;
 
(七)鑑於台灣、英國、美國等地的政府均有設立網上平台,供動物主人登記及報失動物,政府會否發展類似的網上平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鑑於獲領養的動物數目由二○一四年的966隻下跌至二○一八年的753隻,政府有何措施鼓勵市民領養動物,例如:會否(i)設立網上平台、(ii)設立專項的領養動物基金,以及(iii)提供獎勵措施(例如寵物醫療券、豁免狗隻牌照費等);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鑑於現時動物福利機構面對的主要問題是難以尋找合適場地及繳付高昂的場地租金,政府會否在這方面提供協助,包括放寬向該等機構提供的資助金的用途以包括繳付租金;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政府一直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促進動物的福利。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推行公眾教育和宣傳,宣揚愛護動物和以負責任的態度飼養寵物等信息,以及與動物福利機構合作,推動動物領養,減少流浪動物和人道處理動物的數目。
 
  漁護署自二○一一年起向動物福利機構提供資助,支持他們在推廣動物福利和動物領養的工作,包括設立動物領養中心、改善領養中心設施、為獲領養的動物提供絕育及醫療服務、在社區及學校進行教育講座,以及舉辦宣傳活動,推廣領養動物服務。在今年,我們更特別增加對動物福利機構的資助,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以上措施近年漸見成效,過去五年需作人道處理的狗及貓的數目分別下降73%和68%。我們會繼續進行這方面的工作。
 
  世界動物衞生組織認同,若在已實施各項流浪狗隻管理措施的情況下,捕獲的流浪狗隻數目過高或不適合被領養,把牠們人道處理會是合適的解決方法。海外不少地區亦有採用人道方式處理動物,以保障如年老或傷病動物的福利。
 
(二)及(三)漁護署於二○一五至二○一八年協助兩個動物福利機構,在兩個試點進行流浪狗「捕捉、絕育、放回」試驗計劃,結果顯示計劃未能達到原定的成效指標,因此署方亦無意推行同類計劃。儘管如此,我們持開放態度,樂意協助有意推行這類計劃的動物福利機構在其他特定地點繼續試行。漁護署曾就此與動物福利機構聯絡,於去年十一月致函通知動物福利機構,並透過專題網頁發放有關信息。至今未有收到申請。如日後有機構表示有意推行同類計劃,漁護署會積極協助,包括分享經驗、進行地區諮詢和向立法會尋求對有關法例的豁免。
 
(四)及(五)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條例》)第22條,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過往的經驗是控方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尤其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根據《條例》舉證,指控有人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過去五年沒有根據《條例》第22條成功檢控的個案。
 
  雖然如此,若漁護署成功尋獲流浪狗隻的狗主,而經調查後發現狗隻是意外走失,狗主有領回其狗隻,控方一般會依證據根據《條例》第23條,就有關狗主未有在公眾地方妥善控制其狗隻提出檢控。任何人如違反該條文,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由二○一四至二○一八年,一共有1 117宗根據《條例》第23條檢控的個案,成功檢控的個案共有1 083宗。
 
  此外,我們現正就提升動物福利建議諮詢公眾,當中包括在法例中對動物負責人引入「謹慎責任」,即動物負責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照顧到動物的福利需要。遺棄動物可被視為違反謹慎責任和遭檢控。有關建議如得到落實,有助加強對遺棄動物行為的檢控。漁護署會參考諮詢期間所接獲的意見,然後草擬修例建議,並會適當地調配人手及資源處理有關工作。漁護署亦會繼續加強宣傳教育飼養寵物的正確觀念,減少放棄飼養寵物的情況。我們目前無法估計若法例修訂後,管理中心接收的動物會否上升。
 
  若寵物主人未能繼續飼養其動物而把動物交給漁護署,漁護署會在了解其原因後,盡力建議可行方案協助他們繼續飼養。但若市民因經濟及環境問題、自身或家人患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飼養寵物,漁護署會基於保障動物福利的考慮接收有關動物。該些動物若經獸醫師評估為健康狀況良好及性情溫馴,漁護署會安排把牠們轉交動物福利機構供市民領養。
 
(六)現時政府接收市民放棄飼養的動物是為了保障動物的福利。收取費用有機會減低主人向政府交出動物的意欲,增加遺棄動物的可能性。因此我們目前沒有計劃向把寵物交到漁護署的人士收取費用。儘管如此,漁護署亦會繼續向動物福利機構提供一定的資助。
 
(七)現時寵物主人若走失寵物,可透過不同的渠道向漁護署報失,包括致電或發電郵到1823政府熱線及漁護署(mailbox@afcd.gov.hk)或親身到漁護署各動物管理中心作出遺失報告,並提供有關遺失寵物的詳細資料及描述,以尋求協助。漁護署人員在接獲有關報告後會查看有否與動物管理中心內的動物資料/描述相符,並相應通知寵物主人。
 
  我們留意到在部分海外地區,若有主人走失寵物,須向管理動物晶片資料登記的私人公司報失,而非官方機構,因此未必與本港的情況類同。我們認為現時應有足夠渠道供市民報失寵物,而漁護署人員在接獲報告後亦提供適切的協助。
 
(八)漁護署所接收及捕捉的貓狗數目,由二○一四年的7 995隻,下降到二○一八年的2 943隻,獲領養貓狗的比例,由11.1%上升到22.6%。
 
  現時個別動物福利機構已在其網頁上載待領養動物資料,及接受查詢有關領養動物。提供任何形式的領養服務(包括網上平台配對),均須評估領養人及其家居環境是否適合領養,以及跟進領養人有否妥善照顧該被領養的動物。由具有相關經驗和領養人網絡的非牟利動物福利機構與領養人聯絡、了解需要及進行評估是較理想的做法。
 
  漁護署一直推行公眾宣傳和教育,提醒市民在飼養寵物前必須謹慎思量,充分考慮各種因素,除各項環境、時間、及家人意願外,亦包括飼養寵物的財政支出。我們認為以宣傳教育鼓勵公眾領養動物,較提供金錢獎勵,更為合適。現時漁護署對動物福利機構的資助亦包括推廣動物領養的服務,因此我們認為未有需要為此另行訂立專項基金。
 
(九)現時動物福利機構的資助金是以工作計劃的形式申請,當中不會涵蓋如租金或職員薪酬等經常性開支。根據漁護署了解,不少動物福利機構是以家庭寄養的形式照顧待領養的動物為主,此舉可為動物提供更多與人互動的機會及提高被領養的機會。有需要處所營辦領養中心的動物福利機構可考慮地政總署所管理、可供非政府機構以短期租約形式作社區用途的空置政府用地(包括空置校舍)是否合適。非牟利動物福利機構也可申請由發展局設立的資助計劃,以便把適合使用的政府用地作領養中心。有關計劃旨在資助一次過、基本及必需的復修工程。
 
2019年6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