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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監察作慈善用途的遺產的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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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已故龔如心女士遺產包括資產淨值高達1,370億港元(截至去年八月)的華懋集團。二○一五年終審法院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慈善基金)是該筆遺產受託人(受託人)而不是以無條件饋贈形式接收有關遺產的受益人,並要求律政司籌備成立監管機構,確保慈善基金按龔女士遺願運作,將該筆遺產用作慈善用途。歷任及現任律政司司長至今未向法庭提交成立監管機構的計劃。此外,近日律政司司長被質疑未履行慈善事務守護人責任,不當處理已故「時鐘酒店大王」逾百億港元作慈善用途遺產,並被入稟追究責任。另一方面,據報由龔女士遺產臨時管理人(管理人)主導的華懋集團管治委員會(委員會)近日終止受託人一位成員的委員職務,原因是該人被懷疑涉內地虛假投資項目及洩露有關委員會向該集團前行政總裁支付「不正常離職補償」的文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查究受託人和管理人被指涉及的各項不當動用慈善基金資產行為;如有,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因應傳媒及社會對龔女士遺產有否被挪用的關注,公開交代慈善基金開支狀況;如不會,有何具公信力方法,讓市民確信政府能有效監管慈善基金運作;
 
(三)為何歷任及現任律政司司長,至今仍未訂出成立慈善基金監管機構計劃;上述遺產何時方可正式投入慈善用途;
 
(四)據報管理人每年收取高達6,000萬港元遺產管理費,而由二○一五年至今已收取逾兩億港元費用,政府有否評估在該筆遺產正式用作慈善用途之前,管理人會收取管理費的總額;
 
(五)據報律政司正考慮慈善基金提出撤換管理人要求,考慮結果為何;
 
(六)鑑於律政司司長被批評一再延誤及不當處理巨額慈善遺產,以致有關資產遲遲未能作慈善用途,政府有否評估該等事件會否影響公眾對律政司司長擔任慈善事務守護人的信心;
 
(七)鑑於單單上述兩筆巨額慈善遺產估算共約1,500億港元,政府有否評估有關資產遲遲未能用作慈善用途,對整體社會福利有何負面影響;及
 
(八)律政司司長在處理慈善事務守護人工作上有何困難及制肘;有何政策避免出現巨額慈善遺產處理失當及被不合理延誤作慈善用途等問題?
 
答覆:
 
主席:
 
  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角色是維護慈善利益。在這原則下,律政司司長可以介入相關法律程序,並可就慈善信託的管理事宜向法庭提供協助。如有充分資料或證據顯示某一慈善組織可能出現違反慈善信託或行政失當從而損害慈善組織的實質權益時,律政司會密切留意該慈善組織的管理和營運,並在有需要時作出跟進,包括尋求法庭指示或合適的濟助。
 
  就謝偉俊議員涉及已故龔如心女士及余彭年先生的遺產事宜的提問,律政司綜合回覆如下。
 
(I)已故龔如心女士的遺產事宜
 
  龔如心女士於二○○七年四月去世時留下一份日期為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的自製中文遺囑。律政司於二○一二年五月以慈善事務守護人的身分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訴訟,就二○○二年遺囑條款的真確解釋向法庭尋求指示,以確定該筆遺產的適當管理及最終分配。
 
  終審法院於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頒布判詞,一致裁定華懋慈善基金將以受託人的形式持有全部遺產,而不是以無條件饋贈的形式接收有關遺產的任何部分。
 
(1)有關遺囑管理計劃的最新發展
 
  律政司一直積極跟進終審法院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判詞中就遺囑管理計劃 (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並已就該管理計劃作出建議,律政司一直與華懋慈善基金負責人商討擬備管理計劃的各具體事項,希望能盡快完成有關工作,惟雙方未能在某些基本問題上達成共識。因此,律政司已於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就相關事宜向法庭提交申請,以尋求法庭的裁決或指示,讓律政司繼續完成餘下的工作。該等相關事宜涉及律政司所建議管理計劃的恰當性及條文細節,包括成立管理機構以監管華懋慈善基金作為受託人的事宜。法庭已排期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進行指示聆訊。由於有關法庭程序已經啟動,我們現時不適宜公開討論進一步細節。律政司會繼續密切跟進有關情況,以確保能盡快擬定及執行管理計劃,按龔如心女士的遺願處理有關遺產。
 
  現時,該筆遺產的管理權交予法庭所委任的臨時管理人。律政司亦已於遺產承辦處存檔知會備忘,以確保遺產維持現狀,直至法庭核准管理計劃成立。
 
(2)有關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
 
  現時的臨時遺產管理人是由法庭任命的專業會計師,他們的主要職責是查明和保護龔如心女士遺產下的財產,包括作出合理及必要的查詢或開展相關法律程序,以確保該筆遺產得以妥善保存。有關工作亦包括處理華懋集團營運上的相關事宜。鑑於華懋集團的規模龐大,集團旗下的眾多公司涉足不同範疇的業務,相關工作十分繁複。臨時遺產管理人亦一直致力改善集團管治架構,確保各項公司業務得以運作暢順。在其職責範圍內,臨時遺產管理人會調查及跟進其知悉的任何有損該筆遺產的妥善保存和運用的不當行為,亦須定期向法庭、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遞交報告,交代遺產管理的情況。
 
  作為「法院人員」,臨時遺產管理人須就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負責,而法庭亦有權在有需要時向臨時遺產管理人頒布指令。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工作一直受法庭監管,包括審閱其定期提交的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
 
  一直以來,律政司也有密切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及與臨時遺產管理人保持緊密聯繫,包括審閱臨時遺產管理人的定期報告、進一步向臨時遺產管理人了解相關事宜、按情況及需要要求臨時遺產管理人作出跟進和匯報、協助法庭處理臨時遺產管理人在過程中提出的法律程序,以及在有需要時就該筆遺產的臨時遺產管理事宜向法庭尋求指示。
 
  律政司已知悉基金受託人其中的委員被暫停在華懋集團管治委員會的職務、華懋集團向其前行政總裁支付的離職補償,及有關要求撤換臨時遺產管理人等事宜。律政司會仔細考慮有關情況,現時不宜作出評論。一般而言,律政司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如發現任何遺產管理人或受托人有任何不當動用慈善基金資產的行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尋求適當的濟助(包括有需要時撤換有關人士)。律政司會繼續密切關注臨時遺產管理人就該筆遺產的管理和保存的工作,並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跟進。
 
  關於臨時遺產管理人的費用問題,在法庭的委任命令經已有所規定,並受法庭的監督。由於有關命令是在非公開的聆訊作出,在法庭沒有頒令披露的情況下,我們不能透露有關資料。律政司及華懋慈善基金亦有一直審閱臨時遺產管理人的收費,倘雙方認為某筆費用過高或不合理,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評定有關費用,以確保臨時遺產管理人的費用維持在合理的水平。
 
  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會根據終審法院就遺囑管理計劃設定的藍圖,繼續積極跟進實施遺囑内容的具體安排,包括處理已展開的法庭程序及繼續密切留意龔如心女士遺產的管理和保存,以維護及保障相關的慈善利益。
 
(II)已故余彭年先生的遺產事宜
 
  就有關「時鐘酒店大王」(即余彭年先生)的遺產事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律政司司長作為慈善事務守護人的協助下,於二○一八年三月八日經審訊後頒令余彭年先生的遺囑有效,及確立遺產的受託人。由於該筆遺產涉及慈善利益,律政司司長一直關注該筆遺產的管理狀況,並會按情況進一步向受託人了解慈善信託的管理狀況。
 
  至於問題中提及近日律政司司長被入稟一案,原告人聲稱律政司司長沒有履行慈善事務守護人的責任,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律政司不適宜就此案進一步評論。
 
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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