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九題:疾病津貼
***********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放取連續四天或以上的病假,在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可以享有疾病津貼。有僱員向本人反映,如他們放取少於連續四天病假便不會獲發疾病津貼,因此他們生病時仍勉強上班。此外,某些傳染病的初期症狀輕微,患上該等疾病的僱員如常上班會增加傳染病擴散的風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有否鼓勵私人企業及機構(i)於麻疹及流感高峰期,以體恤態度處理僱員放取病假的要求,以及(ii)向放取少於連續四天病假的僱員發放疾病津貼;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日後會否這樣做;
 
(二)政府作為全港最大僱主,會否(i)帶頭向所有放取少於連續四天病假並符合其他法定要求的合約僱員發放疾病津貼,以及(ii)要求外判服務合約承辦商效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長遠而言,會否修訂法例,(i)規定放取少於連續四天病假的僱員亦可享有疾病津貼,以及(ii)把疾病津貼的每日金額由僱員在病假前12個月內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80%提高至100%;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公務員事務局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勞工處一直透過多元化的推廣活動,向僱主及僱員宣傳他們在《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責任和權益。勞工處亦積極推廣良好人事管理措施,鼓勵僱主向其僱員提供優於條例要求的福利,以協助勞資雙方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有關的宣傳活動包括派發單張和宣傳品、張貼海報、於報章及網上媒體刊登專題特稿,以及在主要僱主商會及職工會聯會期刊刊登廣告等。據勞工處了解,不少企業及機構都會因應其人事管理政策及個別員工的情況等,向放取少於連續四天病假的僱員發放疾病津貼。
 
(二)就問題第(i)項,公務員事務局表示,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下,各局/部門可自行訂定其合約僱員享有的病假及疾病津貼,但有關安排不得遜於《僱傭條例》的規定,否則應按《僱傭條例》處理。在過去三年,大約九成的全職(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所享的病假待遇較《僱傭條例》規定優厚,他們除享有《僱傭條例》規定的病假外,亦可放取少於四天並領有工資的病假。鑑於計劃的性質,政府的政策是對於各部門聘用合約僱員給予適度的靈活性。各部門可因應其運作及服務需求和個別工作性質的特別需要,自行決定僱員的聘用及相關事宜,包括可否放取少於連續四天的有薪病假。部門會因應其獨特情況作個別考慮,一刀切的安排並不合適。然而,公務員事務局已不時提醒各部門在可行的情況下,酌情優化合約僱員的服務條件及薪酬,以及定期檢討和調整薪酬,以確保聘用條款與就業市場現況相比仍具競爭力。至於問題第(ii)項,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出,政府服務承辦商聘用的員工與政府並無僱傭關係,他們與其他受僱人士一樣受《僱傭條例》(包括疾病津貼方面)的保障。
 
(三)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其病假不少於連續四天,並在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下(例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便可享有相等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僱傭條例》只就僱主必須給予僱員最低限度的權益和福利作出規範。政府一向鼓勵個別僱主因應本身的業務狀況和承擔能力,給予僱員優於法例規定的僱傭福利,包括疾病津貼。
 
  自疾病津貼被納入《僱傭條例》以來,政府不時檢討有關條文。除了將疾病津貼額由初時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一半逐步增加至現時的五分之四外,可累積的有薪病假日數亦由最初的24天逐步增至現時的120天。此外,在《僱傭條例》下獲承認就僱員因疾病或損傷而無能力工作簽發證明書的醫療專業人員,亦由註冊醫生擴展至包括註冊牙醫及註冊中醫,增加了僱員的求診選擇。
 
  僱員因病缺勤不一定與工作有關,在分攤僱員患病所引致的經濟損失時,必須顧及僱主與僱員雙方的利益。在現行法例下,合資格的僱員放取病假連續四天或以上,可獲僱主支付疾病津貼,對需放取較長病假的僱員已提供一定的保障。政府在現階段沒有計劃就有關條文作出修訂。
 
註:「全職」是指有關聘用符合《僱傭條例》所載「連續性合約」的定義。根據該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四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於18小時,即視為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019年5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