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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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僱主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涉及款額共約七萬六千元。其後,勞審處裁斷該僱主須於十四天內支付該筆款項,該僱主亦沒有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三名僱員。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僱員裁斷款項。」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完
2019年5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0分
香港時間18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