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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於《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記者會開場發言(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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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以及律政司和保安局的代表今日(五月七日)下午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舉行記者會。以下是李家超在記者會上的開場發言:
 
  政府提出修例草案(《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要處理兩個現實問題:(一)二○一八年初在台灣發生的殺人案;(二)同時要堵塞制度上的漏洞,這漏洞包括條例的地理限制使我們不能處理這些地方犯罪的逃犯,以及現時我們無一個有效的方法與未簽訂長期協定的地方移交逃犯。政府的建議是經過審慎的研究,以確保犯了嚴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這漏洞,逃避法律責任,保障市民和社會的安全。
 
  正如我們多次重申,政府的建議是適用於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的,而不是針對某單一司法管轄區,更非為內地而設。更重要是,草案所針對的人,都是犯了嚴重罪行的罪犯,並非守法的市民。《條例草案》通過後,香港可以,以同一標準與未簽訂長期協定的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以個案形式有效地處理這些嚴重罪案。香港現在只是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了長期協定,即未簽訂的有百多個國家,簽訂長期協定是我們明確的政策目標。建議中的個案移交方式只是一個補充措施,一旦簽訂長期協定,個案方式移交不再適用。修例建議絕不會影響現時已簽訂的長期協定的安排。

  移交逃犯是打擊有組織及跨境犯罪的國際共識,去減少罪惡威脅,聯合國更透過決議案,制訂了範本,讓各司法管轄區參考。現行《逃犯條例》參考了這範本,符合人權和法律程序的通行做法,當中的人權及程序保障,自《逃犯條例》生效至今,差不多22年行之有效,平衡了緝捕逃犯及保障人權兩方面的需要。《逃犯條例》現時的人權和程序保障,包括政治罪行不移交、必須符合兩地同屬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兩審、可申請人身保護、有上訴及司法覆核的權利等,在建議中全部適用及保留,而在個案移交中,更可附加額外限制,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在處理每一宗個案時,當局都會作全面和詳細的審理,有全權去處理或者決定不處理的權利。所有移交的要求會受到行政機關及法庭雙重把關。若任何個案不符合法定要求,是不會亦不能被移交。

  台灣殺人案已說明類似的嚴重罪行,包括傷人、炸彈等,隨時隨地皆可以發生,只是誰是不幸的受害人。我們不能容許嚴重罪犯藏身在香港而不需面對法律制裁,更有可能威脅我們的安全。

  台灣殺人案的疑犯已於四月二十九日因洗黑錢罪被判監29個月,最早可能在今年十月獲釋。內務委員會要求成立法案委員會到現在已經是一個月,政府的團隊仍未能就草案向委員解釋或交換意見,社會在這段時間亦有不同想法,由於在這段時間政府沒有機會利用法案委員會詳細回應這些不同的說法,所以我們今天舉行記者招待會回應,讓巿民知道。但我重申法案委員會是最適合討論這些問題的地方,亦是議會的應有功能,我期望法案委員會可以盡快展開審議草案的工作。
 
2019年5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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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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