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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醒市民於農地存放骨灰必須領有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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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近日有關在農地存放骨灰的報道,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三日)提醒市民,任何處所(包括農地)購置用作存放骨灰都必須領有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除非《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條例》)另有規定)。若任何人士購買農地後,在沒持有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的情況下於該農地存放人類骨灰,有可能觸犯《條例》第10條,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發言人解釋,根據《條例》第7條,在住宅內可存放不多於十個骨灰容器,但《條例》中的住宅是指純粹或主要作居住用途,並且是自成一户的家居單位。
   
  如有個別人士或機構聲稱其售賣的處所(包括農地)可以在沒持有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的情況下用作存放人類骨灰,市民應格外小心,並在有需要時諮詢法律意見,以保障自身利益,否則有可能需負上刑責。
   
  此外,營商人士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必須遵守《商品說明條例》的相關條文,當中包括不可將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服務,以及不可向消費者提供已應用該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商品說明的貨品或服務。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有關條款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發言人重申,《條例》設立發牌制度以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的營辦。任何人在沒持有指明文書的情況下營辦、維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私營骨灰安置所,即屬違法(除非屬《條例》第4至7條列明不適用者)。只有取得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才可出售或新出租骨灰安放權。
   
  根據《條例》,申請牌照必須符合關乎規劃、土地、建築物、管理方案、處所使用權等的規定,以及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的其他要求。有關牌照申請人須符合的各項要求和規定的細節已詳載於「私營骨灰安置所牌照及其他指明文書申請指引」。發牌委員會就個別個案作出定奪時會顧及公眾利益,以及其他相關因素。
 
2018年12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