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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打擊外籍家庭傭工跳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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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的書面答覆:
 
問題: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二○一三年六月起加強審查曾多次轉換僱主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以遏止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安排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的情況。據報,自該措施實施至今年八月,入境處在53萬宗外傭工作簽證申請中,發現10 863宗為懷疑跳工個案,但最終只拒絕1 776宗申請。此外,部分職業介紹所(職介所)教唆外傭故意工作表現惡劣以博取被解僱,以便外傭取得相當於一個月薪酬的代通知金和返回原居地的機票及旅費,而職介所則可向聘用他們的新僱主收取中介費(合謀跳工)。有意見認為,現行措施未能有效打擊外傭及職介所的上述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上述的懷疑跳工個案而言,前僱主在其提交的提前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投訴信中,對有關外傭的工作表現給予負評的個案宗數,以及當中有關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其後獲批的個案宗數;
 
(二)會否研究准許僱主在獲得外傭同意下,修訂聘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例如增訂試用期和訂定較長或較短的離職通知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設立包括勞工處和入境處代表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就跳工和合謀跳工的行為搜集情報和進行調查;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接觸外傭僱主團體,以加強向僱主宣傳,他們可向入境處舉報懷疑跳工和合謀跳工的行為;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三年和今年(截至十一月底),每年當局(i)接獲有關合謀跳工的投訴宗數,以及(ii)查明當中屬實的個案宗數和涉事職介所受到的懲處;會否引入多元化的懲罰機制,例如強制涉事職介所的管理人員參加培訓課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有否檢討現行措施可否有效遏止跳工和合謀跳工的行為,令外傭僱主的權益獲得合適保障;若有,結果為何;若否,會否盡快作出檢討?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保安局後,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直嚴格審批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若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違規行為,入境處會拒絕有關申請。

  根據聘用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第12條,僱主及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處處長提出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遞交入境處。入境處會保留有關紀錄,作為日後審理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時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

  入境處自二○一三年六月起加強審查曾多次轉換僱主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以遏止外傭涉嫌濫用提早終止合約安排以轉換僱主(俗稱「跳工」)的情況。在處理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時,入境處會詳細審查申請人的情況,例如申請人在12個月內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的次數及原因,以考慮是否涉及濫用提早終止合約轉換僱主的安排。在二○一三年六月至二○一八年十月底期間,入境處共接獲約544 000宗外傭工作簽證申請,當中需要進一步審查的個案共有11 077宗,佔所有申請的百分之二。入境處對該11 077宗個案作出詳細審查,當中亦可能包括特殊情況,例如原來的僱主因外調、移民、逝世或經濟原因以致不能繼續履行合約,或有證據顯示該外傭曾遭受苛待或剝削。就11 077宗個案中,入境處已拒絕當中1 817宗申請,而撤銷及未能跟進的申請則分別有819宗及658宗。

  入境處沒有備存有關懷疑「跳工」個案中涉及前僱主對其外傭的工作表現給予負評的數字。

(二)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10條,僱傭雙方可給予對方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合約。而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9條,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或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等,在有關條件充分成立的情況下,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有關設立外傭試用期或修改終止合約通知期的建議涉及複雜的問題,而有關建議雖然可能縮短僱主與外傭解除僱傭合約所需的時間,但亦可能帶來其他問題。舉例來說,如設立試用期,外傭同樣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提前與僱主解約,而僱主仍須負擔解約的相關費用,包括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此外,聘用新外傭的開支,包括旅費、簽證費和核實費用等,亦不會因設立試用期而減少。另一方面,如要求外傭承擔試用期或較短的終止合約通知期的風險,不少外傭可能無法負擔來港工作的成本,或因未能通過試用期而蒙受嚴重損失。此舉或會影響外傭來港工作的意欲,令僱主的選擇減少,甚至無法聘請外傭。

  現時「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僱傭雙方可給予對方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合約的安排,已為雙方提供一定程度的靈活性,並顧及僱主和外傭彼此的利益。在考慮以上因素後,政府並無計劃就僱用外傭設立試用期或更改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

(三)、(四)及(六)政府一直緊密留意外傭懷疑濫用提早終止合約以轉換僱主的情況。入境處自二○一三年六月起加強審查於短時期內多次轉換僱主的外傭的工作簽證申請,以遏止外傭涉嫌「跳工」的情況。入境處其後亦已實行一系列措施以進一步打擊外傭「跳工」的行為,包括優化審理申請的工作流程、增加人手處理個案以及向員工發出清晰的工作指引,當中包括翻查僱主及外傭的相關紀錄,及就懷疑「跳工」的個案主動聯絡前僱主及外傭了解雙方提早終止合約的原因等具體措施。入境處會繼續加強審理工作,並適時檢討措施的成效。

  就外傭於合約終止後返回原居地的安排,勞工處亦一直鼓勵僱主為外傭購買機票,而非提供等同機票價值的現金,以減少外傭或職業介紹所在收取僱主給予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後,卻沒有返回/安排外傭返回原居地的情況。

  入境處與勞工處會繼續就外傭相關事宜保持密切聯繫,並在接獲有關懷疑外傭「跳工」的投訴或舉報後作適當跟進及調查。

  此外,勞工處一直為外傭及其僱主舉辦多項教育及宣傳活動,例如為外傭及僱主舉辦簡介會、編製宣傳刊物及製作宣傳短片等,加深他們對各自僱傭權益、責任和求助渠道的認識,包括提醒外傭不得濫用提早終止合約的安排。今年九月,勞工處發布了《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手冊》,供僱主了解其僱傭權益及責任,包括有關僱傭雙方終止合約的安排和處理方法。

  如僱傭雙方就《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的權益有所爭議而無法自行解決,可向勞工處尋求協助。勞工處會提供免費諮詢和調停服務。

(五)職業介紹所向外傭及/或僱主提供就業介紹服務,並不違反相關法例,但職業介紹所就每宗就業介紹而向外傭收取的佣金不得多於外傭成功獲安排就業後第一個月工資的百分之十。

  根據勞工處按《僱傭條例》第62A條頒布的《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守則》),職業介紹所必須盡其責任查核求職者和僱主雙方提供的資料,以及確保向僱主或求職者所提供的資料是與職業介紹所所知的事實相符。《守則》亦要求職業介紹所須與僱主訂立書面服務協議,清楚列明服務涵蓋範圍、分項收費、外傭到任日期、更換外傭安排及退款安排等。使用職業介紹所服務的僱主應在付款前與職業介紹所議定並釐清服務詳情,而議定的條款應載於經雙方簽署的服務協議內。僱主與職業介紹所訂立書面服務協議時,可就如外傭來港後短期內便辭職等事宜作出協議,例如是否能獲退款安排及另選外傭是否需要另付服務費用等。

  如職業介紹所未能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僱主可根據服務協議作出民事追討,以保障僱主作為消費者的權益。如職業介紹所違反《守則》要求,包括未有與僱主訂立服務協議,可能會被勞工處處長撤銷或不獲續發牌照。

  勞工處及入境處沒有備存提問涉及的數字。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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